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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4-18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原市政府283号令《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在我市城建档案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效,统一全市城建档案业务标准,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归档和移交,市住房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研讨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在“统筹指导,分级分类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职责。

  (二)在“明确档案接收范围”方面,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的接收范围。

  (三)在“统一整理归档标准”方面:

  1.明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统一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年版)》(GB/T 50328-2014)执行;

  2.本通知实施之日前的在建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归档仍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业务指引》《深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业务指引》执行;

  3.对建设单位和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集、整理、移交声像档案提出具体要求。

  (四)在“严格档案验收移交程序”方面:

  1.进一步强调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流程,明确档案验收结论的核心要素,并对档案移交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2.针对与交通、水务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法规规章的衔接问题,对验收流程和移交期限的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五)在“强化落实档案监管责任”方面,明确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提出建设工程档案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六)在“严厉查处档案违法违规行为”方面:

  1.要求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城建档案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2.明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强化法规规章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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