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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7 14:41
名 称:《深圳市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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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深圳市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背景、依据
沙滩是深圳重要的自然资源。全市共有50个自然沙滩,全部位于盐田区和大鹏新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在美丽湾区建设中走在前列,为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
为加强沙滩资源的保护,规范沙滩管理,打造高品质的滨海公共开放空间,满足社会公众对美好海洋生活的向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沙滩资源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自然沙滩和人工沙滩。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辖的沙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沙滩分类及名录
《办法》将沙滩分为浴场型沙滩、休憩型沙滩和管控型沙滩三类:(一)浴场型沙滩,是指沙滩所在海域水质条件、沙滩沙粒度、沙滩坡度等符合国家《海水浴场服务规范》等标准、规范,且沙滩滩面容量、后方陆域、交通可达性等条件满足浴场建设要求,可以用作海水浴场并可适当兼容观光休憩、海上活动等公共服务的沙滩;(二)休憩型沙滩,是指根据沙滩现有环境资源、后方陆域条件、沙滩滩面容量等情况,可以开展观光休憩等非浴场类公共服务活动的沙滩;(三)管控型沙滩,是指因生态保护、交通可达性不足以及国防、军事需要,或根据核电、油气等重大危险设施安全管控需要,实施有条件管控,不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沙滩。
《办法》在第五条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市海洋部门,下同)负责制定本市沙滩的分类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提出建立沙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即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从安全、生态、资源条件等方面组织充分论证后,可以申请对沙滩所属类型进行调整,经市规划资源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四、职责分工
第一,部门职责分工。市规划资源部门履行沙滩资源管理相关职责,包括沙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沙滩范围和分类认定,涉及沙滩的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及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其下设各派出机构承担沙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具体工作;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对违反沙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沙滩进行建设和管理,指导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纳入市政公园的沙滩进行管理,指导、督促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沙滩涉及的市容环卫、广告设施设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会同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海水浴场的相关管理服务规范,负责职责范围内海水浴场和海上休闲体育娱乐活动(休闲渔业除外)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对沙滩涉及的经营性海水浴场、A级景区、潜水经营项目和海上体育赛事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建立海洋垃圾清理联络机制,依法查处向沙滩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行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二,属地管理职责。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履行辖区的沙滩资源保护、修复和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沙滩的配套政策、管理服务规范,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与沙滩相关的市政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组织清理暂未明确管理单位的沙滩滩面垃圾,建立沙滩有关的交通疏解、安全保障以及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辖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对沙滩涉及的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沿海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行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
五、沙滩资源保护管理的总体要求
沙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办法》明确沙滩资源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公共开放、分类利用的原则,禁止擅自侵占、破坏沙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圈占沙滩,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列入严格保护岸线内的沙滩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建设毁坏沙滩的海岸工程等。为加强沙滩资源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如下机制:
一是建立沙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办法》明确,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沙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并定期更新资源管理档案。沙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成果,应当作为沙滩资源保护、修复以及相关规划的依据。
二是落实海域先规划后利用制度。《办法》明确,沙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沙滩保护(含修复)与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依据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尚未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的沙滩可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是增加对公众行为的规范和罚则。社会公众(游客)是沙滩资源保护中的重要参与者,与沙滩资源保护密切相关。为此,《办法》对公众行为提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六、沙滩分类管理措施
基于沙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功能属性,《办法》对各类沙滩的海域使用权办理、管理单位确定、管理规范等方面给予了明确。
浴场型沙滩和休憩型沙滩需要办理海域使用权,管控型沙滩可不确权。
关于管理单位,浴场型沙滩的管理单位为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主体或由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沿海区人民政府或市、区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休憩型沙滩的管理单位由沿海各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休憩型沙滩纳入市政公园管理;管控型沙滩的管理由沿海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管理政策并依法确定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海水浴场应当对外公共开放,管理单位对海水浴场收取门票的,按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休憩型沙滩应当对外免费公共开放并不得收取门票;管控型沙滩未封闭部分及未依法禁止进入的区域,可以穿越但不得提供公共服务并收费。
浴场型沙滩和休憩型沙滩按照海域详细规划,需在后方配套设置必要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便捷的向海通道。
七、经费保障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各区各部门落实本办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分别予以保障。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沙滩,其建设和管理经费由海域使用权人依法承担。
八、已设立海域使用权沙滩的处置
《办法》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沙滩,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海域使用权的处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