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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0 16:39
名 称:《深圳市海域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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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为规范海域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域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海域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哪些?
《深圳市海洋综合管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要创新完善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优化海域使用管理机制,探索海域使用管理线制度。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勇当海洋强国尖兵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决定》(深发[2018]11号)也提出要健全海域管理体制机制,探索海域使用管理线制度。2020年出台实施的《条例》创设划定管理范围并在第四十一条明确无须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的特殊情形,包括:建设、维护公共航道和锚地;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等四类用海行为。《条例》同时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用海管理责任人,划定管理范围,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管理范围划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因此,为落实国家海洋局、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确保《条例》建立的项目用海划定管理范围制度得以实施,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我市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属于深圳市批准权限的用海,以划定管理范围方式进行管理的特定项目用海。
三、采取划定管理范围管理的包含哪些用海情形?
划定管理范围的项目用海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海情形,其中,将第二款“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在《办法》中细化为“建设和维护防波堤、防潮堤、排涝泵站、水文站、挡潮闸、海洋观测站(点)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将第三款“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在《办法》中细化为“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种植红树林、建设和维护人工鱼礁、岸线生态修复等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活动”。
四、管理范围由谁申请?向谁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条例》第四十一条原则性规定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沿海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而未明确划定管理范围项目用海的申请主体。《办法》在第七条进行了细化,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沿海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并明确规定由管理责任人作为用海申请人,向用海项目所在市海洋部门派出机构提出划定海域管理范围的申请,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划定管理范围申请书及相关用海图件(包括用海位置图、界址图等);《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准文件,第(四)项规定的项目用海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性意见、解决方案或协议等。
五、管理范围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办法》第十条明确由派出机构对划定海域管理范围的申请进行审查。为保证海域使用管理范围划定的科学和合理性,设置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管理范围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的要求以及海岸线保护的要求;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审查利益解决方案或协议的可行性等。
六、申请划定管理范围的用海项目是否都需要做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的目的是论证用海必要性、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要求等内容。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时主体项目已经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考虑到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的周期短、规模小且须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明确无需单独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同时,对已建成用海项目开展的维护用海活动,鉴于不改变原用海项目的用海方式、用海类型等,明确无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除上述情形之外,规定申请人都应当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等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此外,国家和省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的海域使用论证另有规定,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如何落实管理责任?
首先,划定管理范围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市海洋部门派出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管理协议。《办法》第十六条对管理协议的内容也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管理责任的具体内容、管理协议终止和解除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其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协议对划定管理范围的海域进行管理。违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管理范围内海域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划定管理范围海域的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海洋主管部门。
八、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为加强管理范围内海域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对划定管理范围的海域设置了管理期限。《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管理范围期限,可根据相关规划、用海项目周期、用海项目工程设计年限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第(四)项规定的用海情形最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办法第十八条对申请续期的情形以及管理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且相关内容也会在管理协议中明确。
九、海域使用金是如何收取的?免缴或者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设立了依法免缴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情形。对此,《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符合免缴或者减免海域使用金用海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划定管理范围的项目用海能否改变项目性质?如需要调整或变更管理范围,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办法》对管理范围的变更、调整做了专门的规定。首先,鉴于划定管理范围的用海项目除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用海情形外都是公益性用海,为保障海域资源使用的公益属性,《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管理范围的项目用海,不得改变海域用途和项目性质。同时,考虑到用海实践中存在管理责任人名称发生变更或者申请调整缩小管理范围界址的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更名或申请调整缩小管理范围界址的,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调整或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管理协议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处理方式是什么?
在划定管理范围后管理协议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涉及管理期限届满的,如管理协议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以及管理协议约定不续期且管理协议期限届满的情形;二是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限内不再使用管理范围内海域;三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管理协议终止后,属于《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用海情形的,按照《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恢复海域使用原状。
十二、解除管理协议的情形有哪些?处理方式是什么?
在划定管理范围后可以解除管理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占用管理范围内海域的以及因规划调整改变海域功能;二是因管理责任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和项目性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属于解除管理协议情形的,由管理局书面通知管理责任人,在签订管理协议时明确解除管理协议具体的处置方式和补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