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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07 16:5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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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07 【字体:

  自10月1日起,我市已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根据市气象部门第四季度预测研判,随着秋季太平洋海温偏低,将导致秋冬季干冷空气活跃,降水偏少,气象干旱持续发展,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9月24日上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召开全国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黄敏在我市分会场出席会议,就我市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迅速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压实各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五个到位”,即:明确防火区职责边界到位,落实防灭火责任到位,落实防灭火工作措施到位,值班值守到位,人员组织到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会议精神和市领导讲话要求,切实抓早抓小、抓细抓实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面向全市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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