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首”工程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等规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一、操作规程依据
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第11条规定开展“三首”工程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11条规定“扶持计划资助标准为资助金额不超过一定期限内“三首”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单个扶持计划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操作规程》全文分为六章,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项目申报和审核、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编制依据,第二条规定了操作规程适用范围和“三首”工程定义,第三条规定了“三首”产品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了扶持计划的绩效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至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专业机构和项目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第八条明确了申报条件;第九条强调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加强自主研发,并明确了自主化率核算方式;第十条规定了各扶持计划具体扶持内容;第十一条规定了扶持计划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中,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了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项目申报单位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项目相关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四条列明了项目申报单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情形及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评价工作机制。
第六章附则中,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别情况、解释权、实施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和信息业企业。
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完成交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扶持计划资助方式和标准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资助标准:扶持计划资助标准为资助金额不超过一定期限内“三首”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单个扶持计划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