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原市经贸信息委于2018年11月制定并发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15号,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
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原《操作规程》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完善,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一、编制背景和原因
1.原《操作规程》已失效。为保障扶持计划的延续性,确保专项资金顺利执行,我局在原《操作规程》基础上编制《操作规程》。
2.《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新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于2020年4月发布《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使用、预算执行、项目审核、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原《操作规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要求,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主要调整内容和理由
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调整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删去“认定申请和审核”内容。《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明确服务平台认定申请和审核程序,《操作规程》不再重复。
3.补充职责分工内容。进一步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职责。
4.进一步明确申请资助时间。在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中明确“且于获得认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后2年内申报项目”。
5.调整资助范围。根据服务平台的主要建设功能,资助范围调整为“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用,研发材料费用、测试化验外协费用、知识产权费用、资质认证费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用、应用推广费用”,同时明确“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资助项目申报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
6.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及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中关于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条款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补充完善。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1.《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资助方式和标准,为保持表述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在《操作规程》第三章中增加第七条“服务平台计划对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应用推广给予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目前尚无国家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因此《操作规程》暂不对服务平台持续建设提升并获得国家级有关认定的资助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
2.《管理办法》有效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按照目前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的规定,对2021年认定的服务平台项目的资助纳入202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因此,考虑2022年扶持计划的可操作性,明确《操作规程》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