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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13 15:36
名 称:《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为加强我市与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的交流合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经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办制定了《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解读如下:
一、《操作规程》特点
机构改革后,我办的职能配置包括负责“协调、服务与国内战略合作地区各领域的合作交流活动,组织参加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的大型经贸活动及展会”,《操作规程》是在原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出台的《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重点支持我市与对口扶贫合作地区的帮扶协作和交流合作,支持双方企业的相互交流和展示,加大资助力度,同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而专门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明确资助的展会组团组织项目类型分为两类,包括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即深圳市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名义组团、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举办的大型经贸活动及展会项目,和新增的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即对深圳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政府组团到深圳参加深圳市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主办的大型展会和扶贫专题展会予以资助,旨在支持扶贫协作地区的企业借助深圳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主办的大型展会及扶贫专题展会,进一步与深圳企业对接交流,拓展扶贫产品销售渠道。
二是明确展会组团组织项目的操作流程,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由我办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组团参展计划及评审标准,公开发布征集承办单位通知,按要求和程序遴选和组织专家对申请承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提交我办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展会承办单位,将展会计划及各项目承办单位联系人在网站上公开发布;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应在参展日60日前由组团单位向我办正式来函申请资助,来函内容应包括组团计划、经费预算、拟参展企业名单等。
三是对两种类型展会项目承办(组团)单位的资格、组团展位数量、参展企业数量、参展展品、资助范围和标准等进行细化要求。如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的资助条件中,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在深圳市登记成立、具备政府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组团参展的企业数须达10家以上(含10家);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组团单位应为受援地政府部门或深圳各前方派驻工作机构,受资助展位数量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一般一个县不能超过10个,一个市(州)不超过45个。
四是明确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国内展会的经费从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中列支,遵循上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五是建立绩效监督管理机制,明确我办对各组团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委托组团及组团规模、资助额度等的依据。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操作规程》包括五个方面,共二十四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资助对象、条件和原则,说明出台背景,并界定两类项目(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分别的资助对象、需具备的条件等内容,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承办(组团)单位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同时明确两类项目的操作流程。
第二部分为资助范围和标准,对两类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界定,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承办费等;深圳对口扶贫地区来深参展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等。
第三部分为申报和审核程序,详细说明了资助资金拨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办分批受理、形式审查、集中组织专项审计、主任办公会审议、公示、下达计划及拨付等相关程序。
第四部分为资金使用和绩效监督,强调承办(组团)单位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实效和办展水平,做好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我办对各组团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同时说明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部分为附则,提出最终解释权和有效期。并规定2019年深圳组团参加扶贫合作地区展会项目财政资助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