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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修改内容对照及说明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15 【字体: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说明

依  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定期检测单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强制维护单位)是指具备从事机动车整车维修或发动机专项维修资质,对经检测发现排气污染不合格的机动车按规定进行诊断、维修作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定期检测单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强制维护单位)是指对经检测发现排气污染不合格的机动车按规定进行诊断、维修作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已经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删除资质要求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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