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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督学管理办法》有关问答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2-26 【字体: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督学管理的上位法规与文件相继出台,为适应新形势下督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打造一支符合深圳教育事业发展需求、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热爱教育督导事业的高水平督学队伍,为此我们在总结我市督学队伍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深圳市督学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督学管理工作,调动督学工作积极性,提升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履职效能,维护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问:《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整体框架设计与《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略有不同,共6章,包括总则、任职条件、聘任与解聘、职责与权力、组织与管理、附则,共30条,具体规定既有沿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又结合深圳市实践结果对督学类别、聘任范围、职责权利、考核等进行了相应的补充。

  3.问:《办法》设置了哪些类别的督学,督学任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办法》除设置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外,还增加了特约督学,丰富了督学类别。

  其中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任职需要符合品德修养、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学历与职称、工作资历、年龄和健康状况等10项基本条件,特约督学任职需要符合品德修养、学历与职称、年龄和健康状况等7项基本条件。

  4.问:《办法》规定可以从什么范围选聘督学,包括哪些方式和程序?

  答:根据《办法》要求,兼职督学从高校、教育科研部门专家和教科研人员等六类人员中选聘;特约督学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家长代表中产生。

  选聘督学可采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提名、市教育局直属相关单位及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公开选聘等方式。

  以推荐方式选聘兼职督学或特约督学的,还要经过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公示、颁发聘书等程序。

  5.问:《办法》对督学聘期和解聘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督学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3届。督学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不能正常参加督导或本人申请辞职的,可提前解聘。此外,督学存在违法违纪、考评不合格等情形的,聘任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予以解聘。

  6.问:督学有哪些职责和权利?

  答:《办法》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依法督导检查、参与督导评估与调研、参与课题研究、指导学校、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接受培训等方面,对督学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从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反馈报告等方面对督学权利作出规定。

  7.问:对督学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办法》主要从主管部门、督学培训、考评、履职纪律等方面对督学履职提出管理要求。其中,根据我市督学管理实践经验,规定实行督学任期考评。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学履职记录、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督学完成督导工作质量、参加培训、廉洁守纪等情况,对督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督学聘任和评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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