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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8-11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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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05 00:00

名 称:《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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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3-05 【字体:

  《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已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编制该《技术规范》

  由于我市土地资源稀缺,受纳场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弃土难”一直是行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企业泥头车多拉快跑、严重超载、超限、超速的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同时,泥头车各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大幅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执法成本,并频频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泥头车安全问题持续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市政府因此连续5年将其列入了民生实事或重点工作。因此,为尽快统一我市泥头车功能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泥头车安全管理,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现代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建立与国际化大都市相匹配的泥头车管理体系,提升智能化管控水平,编制该《技术规范》。

  二、《技术规范》编制总体思路

  坚持依法、创新、安全、绿色、科技的理念,以世界先进城市为标杆,以提升建筑废弃物现代化管理水平为核心,以突出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泥头车标准,为快新、旧泥头车更新换代打下基础,从根本上消除泥头车超载、超限、超速、撒漏等乱象,营造文明守法、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泥头车行业秩序。

  三、《技术规范》编制主要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2001)、《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GA 1012-2012)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

  四、结构与内容说明

  《技术规范》对全密闭智能重型自卸车的术语与定义、车辆整车要求、标识及颜色要求、智能化功能及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主要结构与内容说明如下:

  (一)术语与定义

  本规范的术语与定义均引自国家、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保证其准确性,引用文件在第二章列举。另外在第三章列举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术语和定义,包括最大爬坡度、比功率、终端、CAN、VIN和监管平台。

  (二)车辆整车要求

  规范第四章节,在车辆类型、整车结构尺寸、顶盖设置、卸载方式、侧防护设置以及动力系统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

  1、车辆类型及动力系统要求:车辆应采用以柴油、天然气或电能为动力来源的三类车型;车辆供能系统可选用发动机或电瓶(纯电动)两种类型,车辆比功率不低于7kw/t,且车辆最大爬坡度不低于30%,其他安全性能、动力性能、续航里程等要求,详细参照相关国标要求。

  2、整车结构尺寸要求:车辆应采用四轴型重型载货自卸车辆;车厢应为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型车厢,车厢内腔尺寸长不大于5.6m,宽不大于2.3m,高不大于0.9m,整体尺寸(顶盖完全闭合)长不大于5.7m,宽不大于2.4m,高不大于0.95m。

  3、顶盖设置要求:可采用平推式折叠硬质盖板或摇臂式整体前移盖板两种。

  4、车辆卸载方式要求:可采用前举升卸载或平推式卸载两种方式。

  5、侧防护装置布设要求: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并安装位于车辆左右最外侧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相关要求可参照《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

  (三)标识及颜色要求

  本规范第五章提出了车辆喷涂、车辆号牌标识要求,并明确了车辆外观颜色要求。

  (四)智能化功能及技术要求

  本规范第六章提出了12大类车辆智能化相关要求。包括:

  1.基本要求:车载终端采用北斗兼容终端,符合国家、交通部等对车辆定位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能接入我市的新型泥头车信息管理系统监管平台。

  2.车辆状态监测功能:规定了车辆基础功能、故障提醒功能、违规提醒功能、作业提醒功能的语音提示和监测要求。

  3.不良驾驶行为监测功能:规定了车辆状态监测、驾驶员状态监测、不良及时行为提醒的功能要求,及发现驾驶员不良驾驶行为后抓拍上传至监管平台。

  4.驾驶员身份认证功能:规定了身份证及指纹验证的功能及要求。

  5.车速限制功能:规定了车辆自动限速启动条件、语音提醒和结果上传要求。

  6.违规卸载监测功能:规定了车辆卸载的监测、提示、结果上传的要求。

  7.远程限速及锁车功能:规定了车辆远程限速和锁车的启动条件、启动提醒要求。

  8.电子运单功能:规定了车载终端对电子运单信息的接收、保存要求。

  9.视频监测功能:规定了车辆视频监测基础功能要求、监测装备安装位置要求、图像、防护安全等级、存储等技术性能要求。

  10.外屏显示功能:规定了车辆外显示屏安装、显示内容要求、外屏尺寸和识别要求。

  11.盲区监测功能:规定了车辆应具备左右及尾部盲区监测功能,及监测系统的激活条件、监测语音提示要求。

  12.其他功能:规定了车载终端应具备电源拆除报警、远程升级、防作弊、防拆卸及防止违规固件刷写等功能。

  (五)附录

  本规定有两个附录,附录A为车载智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范,附录B为ECU系统专用功能技术规范,均作为第六章智能化功能及技术要求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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