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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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19 00:00
名 称:《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解读材料(政策问答)
文 号:
主 题 词:
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出台的背景?
答:一是随着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调整变化,我市之前印发的《深圳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二是省安委会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在原有诫勉约谈制度的基础上对约谈对象、情形、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我市约谈制度是贯彻落实省最新规定的必然要求。三是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强调要通过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诫勉约谈工作机制。
二、《约谈制度》出台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呈现逐年好转态势,但部分行业领域事故仍然高发频发,较大以上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亟需通过实施更为严格的警示约谈,强化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各项重点举措落实到位。二是通过持续开展警示、诫勉、纠正性约见谈话,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尽职履责,不断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三、《约谈制度》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在出台《约谈制度》过程中,我市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文件,并学习借鉴了北京、天津等地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予以制定。
四、《约谈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哪些?
答:《约谈制度》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警示提醒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推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地生根;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五、《约谈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约谈制度》共十一条,分别明确了约谈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情形、约谈小组组成等,并对约谈程序、材料准备、约谈结果、参会纪律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六、《约谈制度》的对象范围主要有哪些?
答:《约谈制度》规定约谈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各区党委政府(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符合约谈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七、《约谈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哪些情形将被约谈?
答:《约谈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同一生产经营单位30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共计30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三是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四是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导致事故级别上升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五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经上级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六是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八、《约谈制度》规定的处理决定有哪些?
答:《约谈制度》根据约谈对象的不同明确了不同的处理结果: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市安委办将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方案细则进行扣分,约谈会议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市安委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约谈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信息管理。此外,约谈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安委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从通报批评之日起1年内将生产经营单位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