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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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12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九条,重点规范了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明确了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了制度化协调机制、科学化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为专项资金的健康运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办法》制定有着怎样的考虑和背景?
随着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在推进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激励和支撑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节能减排工作向更广更深范围推进,原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的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的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尤显紧迫。这是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二、专项资金管理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有哪些?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具体范围包括:(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绿色物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二)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包括重要科研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基地培育、产业人才培训,以及有关技术应用推广活动。(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分别从注册地、资本、技术、项目实施等要素,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做出了相应规定。针对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专门对申报项目提出了硬性规定: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项目成果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能够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明确了项目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的。
五、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为确保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办法》从项目申报一直到专项资金使用,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
在项目申报方面,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
在项目评审方面,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采取严格的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费用审查,再提出初步资助计划。同时初步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同时转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在专项资金的效益管理方面,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可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办法》对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对相关情形做出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按规定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规定。
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环节,第三方评审机构及专家承担着重要作用。因此,《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的责任,以加强对其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