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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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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11 00:00

名 称:关于《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海洋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12-11 【字体:

  《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7〕38号)、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7〕283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指示精神和相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共28条内容:

  (一)第一部分:总则

  总则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组织管理、责任分工5条内容。其中编制依据指出《办法》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申报“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7〕38号)和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7〕283号)精神编制而成。适用范围对《办法》涉及到的示范项目、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协作单位等专有名词进行了定义描述。管理原则指出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管理明确了市海洋局是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是协作部门。责任分工明确了市海洋局、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和科技创新委、监察、审计等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二)第二部分: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包括申报单位职责、协作单位职责、合作协议、申报条件、扶持项目申报、评审报批、扶持项目合同、扶持项目实施、定期报告、扶持项目考核、扶持项目变更、扶持项目验收、扶持项目终止等13条内容。

  申报单位、协作单位职责。明确了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在扶持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合作协议。明确了申报单位和各协作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建设内容与任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套资金保障措施、考核责任等。

  申报条件。该条文指出项目申报必须同时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项目备案、具备实施条件、实施周期3年以内、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无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等条件。

  扶持项目申报。该条文指出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考核表、投资预算、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预算审核报告、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文件、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备案、土地(海域)使用权登记或相关租赁文件、规划许可、环评批复等证明文件、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的资金证明材料、其他支撑证明材料等相关申请材料。

  评审报批。该条文对扶持项目评审和公示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市海洋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综合评审报告;市海洋局拟定扶持项目名单和金额,征求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和科技创新委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市海洋局将扶持项目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扶持项目合同。该条文明确扶持项目名单和金额经批准后,市海洋局与申报单位、协作单位签订扶持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扶持项目实施。该条文指出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扶持项目实施,做好年度考核、验收等准备工作。

  定期报告。为掌握项目实施进展,该条文指出项目申报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海洋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同时纳入国家统计局《海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6]7号)直报节点的企业类项目单位,按要求每月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扶持项目考核。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条文指出市海洋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工作组织、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资助资金拨付的依据。

  扶持项目变更。该条文明确了扶持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扶持项目的变更情况及程序。

  扶持项目验收。该条文明确了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建设完成时间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扶持项目终止。该条文明确了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在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终止情况及资金处理情况。

  (三)第三部分: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包括资助方式、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助额度和资金拨付5条内容。

  资助方式。该条文明确了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资助方式支持扶持项目。

  投资构成。该条文对项目投资预算构成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要求。指出项目投资共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三部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安装工程费、设备改造和租赁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投资等;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绩效支出(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劳务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出的费用;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原材料费、非研发人员工资、场地租赁费等。同时对各部分构成比例也做了相关要求,委托开发费不超过自主研发费的60%。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关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严格要求,该条文指出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工程费)及自主研发投入,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

  资助额度。各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在借鉴其他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资助标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及示范项目库中项目实际情况,明确了各类项目资助额度上限和最高资助比例。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企业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投资该项目的30%,财政预算单位可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预算分配申报单位所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扶持项目获得资助金额的50%。

  资金拨付。市海洋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并根据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和扶持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拨付资金。

  (四)第四部分: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违规处理、资金收回等3条内容。其中监督检查条文指出了市海洋局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管,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规处理条文明确了申报单位、协作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资金收回,指出扶持项目资金需要收回的,由市海洋局向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作出关于收回扶持资金的决定,如申报单位或协作单位未按要求上缴资金,由市海洋局循司法途径处理,并明确了资金收回的具体情形。

  (五)第五部分:附则

  附则包括2条内容,分别对《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有效期进行了规定,由市海洋局负责《办法》解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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