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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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26 00:00
名 称:《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政策解答
文 号:
主 题 词:
一、制定《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2015年6月,我局印发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建规〔201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我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活动。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在对该暂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办法》。《办法》已按规定程序报审并经市政府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市已于2013年停止集中建设供应经适房。《办法》适用范围与《暂行办法》一致,即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停止建设供应之前,市、区(含新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经适房。
三、修订《暂行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一)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原则
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修订《暂行办法》过程中,核心内容均予以沿用: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按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缴增值收益按《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比例及公式计算;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选择按规定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等方式继承。
(二)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原则
结合《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暂行办法》部分不尽完善的规定或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条款,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比如,增加取得完全产权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的处理相关条款,更新不动产登记相关表述等。
(三)合理分工、便民高效原则
《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项目主要为市级经适房项目。近期,宝安、盐田区主管部门在办理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现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分工不尽合理,不便于群众办事,对此,《办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予以优化。
四、《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新增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中未对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的情形进行规定,《办法》增加了相关条款:经适房权利人登记结婚,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部门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申请追加的,配偶需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条件,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作为经适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主管部门分工
《办法》中对市区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区属经适房的审核、批复改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