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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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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1-08 00:00

名 称:《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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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08 【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国家出台制造强国战略,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为五大工程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出台了《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推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2017年5月,市政府印发《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要围绕重点领域建设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商业化为重点,按照“官助民营”的原则,以市场驱动为导向,构建能够承担从技术开发、转移扩散到商业化的新型载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根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创新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规定创新中心应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不限于《实施方案》中规定的10个领域,未来可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调整。各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单位提出详细的建设方案,通过初审、专家论证等遴选程序,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授牌。

  参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等文件,创新中心的依托现有或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成立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确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

  (二)关于创新中心的资助方式及标准。

  《管理办法》按照自主申报-评估论证/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网上公示-提请审定的流程报市政府审定,以项目的形式对创新中心建设予以资助。考虑到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重要性,《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市级财政对单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年单个创新中心获得资助的项目数量、总资助额不设上限。创新中心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资金资助的,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在深圳建设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资助的参照本办法。

  (三)关于创新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创新中心应成立决策机构和咨询机构,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开展年度评估和定期考核。评估和考核是加强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的重要环节,评估和考核存在问题的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理。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申请创新中心建设有何条件?

  答:创新中心依托现有或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的积极性,通过自愿组合、自主结合而成,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成立专家委员会。创新中心经建设方案征集、评估论证、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后授牌,启动建设。

  问:创新中心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创新中心的建设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大领域。未来面向国家和深圳制造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领域,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启动新领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问:创新中心可以申请哪些资助?

  答:授牌的创新中心可以申报专项资助金支持,经主申报-评估论证/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网上公示-提请审定的流程报市政府审定。一是建设项目支持,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每年申报的项目数量、资助总额不设上限;二是对获得国家、省级相关资助支持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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