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市司法局于2014年6月12日发布实施《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深司规〔2014〕1号),有效期为两年,2017年6月12日重新发布,并更名为《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司规〔2017〕1号),2019年6月4日再次重新发布,文号更新为深司规〔2019〕1号,自2019年6月12日起实施。
现对《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依据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目的是为吸收和规范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法律、经济、医疗、婚姻、劳动等领域的专家作用,为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尤其是重大纠纷时提供专业咨询,从专业知识方面为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提供权威、公证的参考意见,同时也为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辅证力量建设和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共14条,包括调解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聘任方式和期限,调解专家在参与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回避原则等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专家参与调解为公益无偿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交通及误餐补贴。人民调解不得收取纠纷当事人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以邀请调解专家参与调解为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被聘任为深圳市人民调解专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由法律、经济、医疗、婚姻、劳动等方面专家(以下简称调解专家)名录组成,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从事过相关领域的工作,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3.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胜任人民调解专家工作;4.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延伸,专家库名录涉及的专业将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心理学、金融消费、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将更多被吸纳进来,使专家能够给予人民调解工作专业支持,提升人民调解成功率,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在社会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