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让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完善专家轮换、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实现科技评审专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市科技创新委从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建立专家回避轮换制度,明确评审专家权利责任等方面深化科技评审专家管理改革,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0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总体目标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对专家的来源、专家入库条件、入库专家学科分类、入库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专家选取和管理”。对专家的选取、使用、回避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专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终止专家评审资格的情形作了详细说明。
第五章“附则”。规定政策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专家入库条件
入库专家应满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等条件;且无“学术道德问题,不良科研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形。(第六、七条)
(二)明确专家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市科技行政部门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入库的通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第八条)
(三)明确专家入库程序
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市内专家由所在单位对专家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外专家信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第九条)
(四)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维护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的分类标准,对入库专家按学科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入库专家应当及时、主动更新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的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十一条)
(五)明确专家选取原则
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1名。(第十七条)
(六)建立专家轮换机制
专家选取应当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一个月内参加不超过4 次评审活动。(第十八条)
(七)建立专家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两年内曾在被评审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况的。(第十九条)
(八)评审专家依法享有相关权利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与评审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第二十条)
(九)评审专家应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评审专家应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按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不得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者扩散评审资料,泄露评审信息等。(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十)明确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形
评审专家出现“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展;个人评分、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要求;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等情形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第二十六条)
(十一)明确终止评审专家资格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评审专家资格:泄露相关商业、技术秘密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