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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6-10-19 【字体:大中小 】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强调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中小企业是深圳经济活力与发展韧性的重要源泉,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7月出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亟需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党中央和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落实。

  (二)修订《条例》是破解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难题,强化中小企业法治保障的需要。近年来,受国内外宏观形势变化影响,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融资难融资贵、政务服务精准度不足、产业空间成本高企、市场拓展乏力、不当执法干扰企业经营等问题。面对上述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通过完善法规制度,从提升服务精准度、加大低成本产业空间供给、助力市场拓展、强化融资支持、减少执法干扰等多个维度,系统性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服务,为深圳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完善、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修订《条例》是推动我市创新实践成果法定化,构建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路径,在多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我市通过“深i企”平台整合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获得服务的便利度和效率,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清单》向全国推广;在资金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出台系列支持政策,形成了“小升规”“规做精”“精上市”“市做强”的梯度培育体系,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有必要固化为法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为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支撑。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聚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监督评估、服务体系、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为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完善、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构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供给便捷性精准性

  为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供给,《条例》从五个方面系统强化服务保障能力。一是平台建设方面,要求建立和完善一站式市场主体培育和服务平台,健全一站式资源配置服务体系,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实现中小企业服务跨部门协同与综合集成。二是社会化服务方面,支持兴办各类市场化服务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提供多元化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化公益服务。三是志愿服务方面,要求发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队伍,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志愿服务。四是委托服务方面,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或市场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五是合规引导方面,要求引导中小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培育合规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规经营、管理风险排查等服务。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创业活力

  为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条例》着力构建覆盖创业全过程的扶持体系。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全流程服务。二是明确中小企业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照规定适用相应的地价支持政策。三是要求完善产业用房保障机制,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空间供给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四是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载体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大型企业等单位建设创业创新载体。五是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社区,为依托人工智能运营的微型创业主体提供配套服务。六是明确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兼职到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经批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三)强化创新驱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强化中小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条例》系统设计激发创新活力的制度举措。一是完善分层分类扶持政策,构建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智化转型,鼓励数字化服务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服务。二是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引导相关资源集聚,并通过模型券、语料券等政策工具支持中小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服务资源。三是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向中小企业开放公共数据,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化管理。四是明确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五是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联合大型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六是引导大型企业或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大型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时安排中小企业参加并分配相应研发经费。七是要求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八是推动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许可中小企业使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九是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人才。

  (四)助力市场拓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为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条例》着力打通市场准入和市场拓展难点堵点。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搭建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渠道,并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跨境贸易、境外投资等专业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二是规定本市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中小企业货物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力度;明确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视同中小企业,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鼓励采购人将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三是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工智能场景测试和示范应用机会。四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托深圳市企业海外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服务,加强海外经营风险预警,强化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

  (五)强化资金支持,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生态

  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一是规定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调整支持比例。二是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尽职容错机制,适度提高对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容忍度。三是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健全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优化信贷结构。四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五是要求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风险补偿和考核评价机制,同时要求担保机构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六是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依法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七是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线上线下产品,延长质押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八是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统保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出口信用等保险产品和服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入板,相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分类指导、孵化培育、辅导上市、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六)加强权益保障,提升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

  为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条例》构建全方位权益保护体系。一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依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应当落实“扫码入企”要求。二是完善异地涉企执法协作,要求加强异地涉企执法动态跟踪,完善异地涉企执法协作机制;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认为异地执法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即时向本市执法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执法机关发现异地执法行为明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异地执法机关提出。同时,要求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宣传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快速识别违法异地执法行为,引导其依法获取救济。三是建立健全网络涉企侵权信息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置针对中小企业的网络谣言、虚假信息、商业诋毁等行为。四是保障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参与和知情权,要求制定涉企政策时广泛征求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制定普惠性政策时听取中小企业意见的比例不低于征求意见对象的百分之五十,同时,定期开展涉企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五是强化拖欠款项治理,要求建立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通过多种措施督促欠款方及时支付;对拖欠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措施;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义务。六是创设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保护机制条款,要求健全中小企业应急纾困救助机制,依法依规给予必要救助,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七是要求建立健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程序衔接机制,加强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协调联动,推动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债务协调化解。

  (七)强化监督评估,形成工作合力

  为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责任,《条例》构建了更具刚性的监督评估机制。一是丰富监督形式、扩大监督对象,要求将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评估评价,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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