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红树林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6年9月1日通过,自2026年11月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为红树林湿地保护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红树林湿地在抵御风暴潮、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气候韧性和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指出,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在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察时强调,这片红树林是“国宝”,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守护好。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全国唯一地处城市腹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是推动深圳生态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11月,我国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上提出在深圳建立国际红树林中心,这是首个落户深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更好发挥国际红树林中心落户城市的作用,深圳有必要通过立法为红树林湿地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法规是赓续经济特区法治传承,彰显城市生态品格的现实需要。红树林承载着深圳独特的生态记忆与法治基因,是深圳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图腾。一直以来,深圳始终坚守生态优先理念,持续完善红树林保护举措,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践经验。例如,为解决城市建设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影响,1994年12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保护福田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决议》出台,推动滨海大道北移避让红树林,并修建了全国首条保护野生鸟类隔音墙,以法治力量守护城市生态根基。为了更好创建国际湿地城市,深圳有必要通过立法固化历史传承与实践成果。
(三)制定法规是直面保护发展新挑战,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典范的客观要求。深圳红树林湿地位于城市腹地,易受人为活动因素影响,同时作为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飞通道的关键停歇地,亟需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提升保护治理水平。在生态空间的保障上,城市发展与生态空间统筹的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在生态修复的平衡上,迫切需要强化对有害生物与外来物种的管控要求;在社会力量的参与上,公众生态价值认知需要不断深化。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构建规划、保护、修复、利用的全链条制度体系,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打造红树林湿地保护“深圳样板”。
二、主要内容
《规定》在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从红树林湿地的保护体系、监督管理、合理利用、国际合作与社会参与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构建多层次红树林湿地保护体系
一是明确保护职责分工。建立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同参与的保护机制,明确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单位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建立精准保护机制。根据红树林分布区位、生态功能等,对红树林湿地和其他湿地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实现精准有效保护。三是强化候鸟保护。要求开展红树林湿地候鸟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在红树林湿地及其周边区域进行人为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禁止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红树林和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四是建立全方位生态修复体系。明确要求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对擅自使用、占用红树林湿地并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红树林湿地受损的,以及红树林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
(二)建立严格的红树林湿地管理机制
一是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明确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二是严格限制对红树植物的移植采伐。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植物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植物种子;对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三是强化物种风险防控。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湿地的物种,加强红树林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和外来物种管控。
(三)完善红树林湿地合理利用机制
一是明确合理利用边界。要求加强红树林湿地利用活动的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红树林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研究、生态教育、生态游憩、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红树林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二是构建碳汇交易机制。建立碳汇计量、底价评估、市场交易、金融支持的全链条红树林保护碳汇交易机制;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实施替代性修复的,鼓励认购红树林保护碳汇。三是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实施程序和资金保障等内容。四是涵育红树林的人文价值。发挥红树林湿地作为城市生态屏障和独特自然景观的优势,强化科普教育、文化展示、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创作、传播以红树林为主题的科学、文化、艺术等作品,将红树林湿地打造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名片。
(四)建立国际合作与社会参与机制
一是强化对国际红树林中心的保障。要求市人民政府为国际红树林中心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与国际红树林中心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国际红树林中心运行和发展中涉及本市职责的问题。二是拓展国际合作维度。加强与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合作联动,参与构建红树林保护国际协作体系,促进红树林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共享、合作研究、技术交流、教育传播、能力建设和试点项目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推动城市发展与国际组织双向赋能。三是深化区域协同保护联动。加强与红树林集中分布及候鸟迁飞通道沿线主要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湿地生态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与联合行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合作,共同推进红树林湿地保护。四是引导社会广泛参与。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参与红树林湿地保护、修复等活动;鼓励开展有关红树林湿地保护和利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