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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6-09-14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机制,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生效,其中要求政策措施,不得含有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等有关条款,不符合前述要求。虽然实践中行业主管部门已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规范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条件,为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此次对《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完善。

  二是优化调整制度规定避免与上位法冲突。《暂行办法》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的措施、中止相关经营服务、撤销许可、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出租汽车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是补充网约车经营者组织驾驶员体检的要求。在《特区出租汽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在《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补充对应内容,突出强调网约车经营者“按规定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的职责。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完善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删去《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及第八条第二项中的“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补充有关驾驶员健康体检的规定

  《特区出租汽车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为进一步强调关注网约车驾驶员健康,在《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网约车经营者“按规定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的相关内容。

  (三)完善有关失信惩戒的规定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要求,删去《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四)完善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无权限设置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关于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要求,删去《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五)衔接《特区出租汽车条例》

  《特区出租汽车条例》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纳入统一管理,并就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为更好地与《特区出租汽车条例》相衔接,删去《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至第十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删除后,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特区出租汽车条例》执行。

  此外,本次还对《暂行办法》中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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