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和待遇享受时间。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参照其他地区具体做法,《通知》明确我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为每年9月至12月,参保人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次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相应的居民医保费。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且连续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我市202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为2026年9月至12月,未在该时间内参保缴费的,自2027年1月1日起计算待遇等待期。
二是明确建立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统一规定了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待遇等待期,且明确了较为细致的认定规则。《通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自2027年起建立我市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具体规则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通知》结合我市实际,从做好衔接的角度,细化明确包括新生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是明确居民医保过渡期相关措施。2026年9月至12月同时是过渡期,为做好政策衔接,避免中断参保影响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通知》规定:符合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纳2026年9月至12月的居民医保费,自202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允许2026年8月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但自2026年9月起不再符合条件在我市继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和学生在过渡期内继续缴纳我市居民医保费,确保2026年12月之前参保连续、待遇不中断。
四是居民医保本市连续参保时间计算规则相应优化调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例、财政补助比例、参加人员范围等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