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续期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12月,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1〕9号)。《深圳市海域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
《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68号)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后评估……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了《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实施后评估,评估认为《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为我市海域管理范围的划定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在推进我市海域管理体系规范化、促进无需取得海域使用权项目的海域合理使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鉴于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有必要延续《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期限,继续为我市无需取得海域使用权项目的海域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二、本次续期的修改内容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将《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第五条中的“其下设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管理局’),文中其他“派出机构”名称作相应修改。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属于深圳市批准权限的用海,以划定管理范围方式进行管理的特定项目用海。
(二)关于采取划定管理范围管理的用海情形
《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明确了相关用海情形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第二款“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细化为“建设和维护防波堤、防潮堤、排涝泵站、水文站、挡潮闸、海洋观测站(点)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第三款“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细化为“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种植红树林、建设和维护人工鱼礁、岸线生态修复等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活动”。
(三)关于划定管理范围的申请主体、程序及材料
《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规定,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沿海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并明确规定由管理责任人作为用海申请人,向用海项目所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管理局提出划定海域管理范围的申请,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划定管理范围申请书及相关用海图件(包括用海位置图、界址图等);《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准文件,第(四)项规定的项目用海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性意见、解决方案或协议等。
(四)关于划定海域管理范围的审查要求
由辖区管理局对划定海域管理范围的申请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海域使用管理范围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的要求以及海岸线保护的要求;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审查利益解决方案或协议的可行性等。
(五)关于海域使用论证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的目的是论证用海必要性、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要求等内容。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时主体项目已经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考虑到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的周期短、规模小且须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明确无需单独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同时,对已建成用海项目开展的维护用海活动,鉴于不改变原用海项目的用海方式、用海类型等,明确无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除上述情形之外,规定申请人都应当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等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此外,国家和省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的海域使用论证另有规定,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管理责任的落实
首先,划定管理范围申请审批通过后,由辖区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管理协议。其次,管理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协议对划定管理范围的海域进行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管理范围内海域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划定管理范围海域的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海洋主管部门。
(七)关于管理期限
为加强管理范围内海域的管理,《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第十二条也对划定管理范围的海域设置了管理期限:第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管理范围期限,可根据相关规划、用海项目周期、用海项目工程设计年限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第(四)项规定的用海情形最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第十八条对申请续期的情形以及管理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且相关内容也会在管理协议中明确。
(八)关于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设立了依法免缴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情形。对此,《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符合免缴或者减免海域使用金用海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改变项目性质、调整或变更管理范围
《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对管理范围的变更、调整做了专门的规定。首先,鉴于划定管理范围的用海项目除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用海情形外都是公益性用海,为保障海域资源使用的公益属性,第六条规定划定管理范围的项目用海,不得改变海域用途和项目性质。同时,考虑到用海实践中存在管理责任人名称发生变更或者申请调整缩小管理范围界址的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更名或申请调整缩小管理范围界址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管理局申请办理调整或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
(十)关于管理协议的终止
在划定管理范围后管理协议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涉及管理期限届满的,如管理协议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以及管理协议约定不续期且管理协议期限届满的情形;二是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限内不再使用管理范围内海域;三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协议终止后,属于《海域管理范围划定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用海情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恢复海域使用原状。
(十一)关于管理协议的解除
在划定管理范围后可以解除管理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占用管理范围内海域的以及因规划调整改变海域功能;二是因管理责任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和项目性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属于解除管理协议情形的,由管理局书面通知管理责任人,在签订管理协议时明确解除管理协议具体的处置方式和补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