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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续期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8-03 【字体:

  一、续期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12月,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1〕10号)。《深圳市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下称《沙滩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于2026年12月31日届满。

  《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68号)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后评估……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了《沙滩管理办法》的实施后评估,认为《沙滩管理办法》为我市沙滩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在推进我市沙滩分类管理、资源保护、安全管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沙滩管理办法》即将期限届满,有必要延续《沙滩管理办法》期限,继续为我市沙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提供制度支撑。后续可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及其他上位依据调整情况,适时启动对《沙滩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本次续期的修改内容

  (一)修改部分制定依据

  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内容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其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废止。经查,《沙滩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内容不存在冲突。因此,将《沙滩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调整有关部门名称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将有关部门名称进行了调整:将第五条中“市规划资源部门(市海洋部门,下同)”,修改为“市海洋主管部门”,文中其他“市规划资源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将第六条中“其下设各派出机构”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管理局”;将第七条中“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海洋综合执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划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生态环境保护、公安等单位”,修改为:“海洋综合执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划资源、海洋、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生态环境保护、公安等单位”。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沙滩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沙滩资源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自然沙滩和人工沙滩。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辖的沙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沙滩分类及名录

  《沙滩管理办法》将沙滩分为浴场型沙滩、休憩型沙滩和管控型沙滩三类,要求制定本市沙滩的分类名录并提出建立沙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沙滩管理办法》明确了包括市海洋主管部门、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同时,《沙滩管理办法》明确了沙滩属地管理原则,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履行辖区的沙滩资源保护、修复和管理责任,沿海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行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

  (四)关于沙滩资源保护管理的总体要求

  沙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沙滩管理办法》明确沙滩资源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公共开放、分类利用的原则,禁止擅自侵占、破坏沙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圈占沙滩,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列入严格保护岸线内的沙滩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建设毁坏沙滩的海岸工程等。此外,《沙滩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沙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落实海域先规划后利用制度、增加对公众行为的规范和罚则等配套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沙滩资源保护。

  (五)关于沙滩分类管理措施

  基于沙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功能属性,《沙滩管理办法》对浴场型、休憩型和管控型沙滩的海域使用权办理、管理单位确定、管理规范等方面给予了明确。

  (六)关于经费保障

  《沙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各区各部门落实本办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分别予以保障。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沙滩,其建设和管理经费由海域使用权人依法承担。

  (七)已设立海域使用权沙滩的处置

  《沙滩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沙滩,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海域使用权的处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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