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提升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认定和收入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依据《省办法》第十二条授权制定。该条款授权各地市对以下事项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一是“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是否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二是“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价值”,并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及高消费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制定本《通知》是履行《省办法》授权、细化我市执行标准,增强政策可操作性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内容
(一)低保申请家庭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基于深圳无农村宅基地分散确权且不动产市场价值较高的实际,《通知》明确低保申请家庭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其他住房认定标准按照《省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二)适度放宽低保家庭拥有经营性机动车辆的申请条件
《通知》适度放宽低保家庭拥有经营性机动车辆的申请条件,对符合“唯一、小型、经营性、低价值”的谋生车辆,且符合以下条件,可视为符合我市低保财产认定标准:
1.车辆用于谋生且营运天数不少于20天。车辆直接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是维持家庭基本生计的主要工具,并原则上要求,车辆平均每月从事营运的天数应不少于20天(因车辆维修、交通事故、营运从业人员住院治疗等正当理由导致的合理停运情形除外)。
2.车辆价值不超过我市上年度低保年标准8倍。为使政策能覆盖真正以低价值车辆谋生的困难家庭,《通知》将车辆价值上限设定为申请时我市上年度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动态调整。
3.车辆价值认定依据以购车发票与车损险保额中较低者为准。为便于操作并确保客观,明确车辆价值以其购置发票金额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载明的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避免了可能因评估带来的成本与争议。
(三)细化低保申请家庭辅助评估的规定
《通知》细化低保申请家庭辅助评估的规定,通过支出端辅助评估低保申请家庭的日常必需支出及非必需或高额消费支出等情形,逆向验证收入真实性,有利于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时,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生活困难的家庭,提升认定精准度。对明显超出其核对所查明收入的支出,且没有关于来源合理解释的,计入《省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