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已于2026年4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2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工作规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何修订现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形成固根本、利长远的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相衔接。2023年9月1日,《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从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方面,为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奠定立法根基,同时对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2023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进行清理,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现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于2000年2月5日发布,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通过)》,其中的部分条款需修改完善,与《行政复议法》内容进一步衔接。
二、《工作规则》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如何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规则》明确:市政府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政府复议办名义依法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受市政府委托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工作规则》规定市政府复议办有哪些职责?
《行政复议法》从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建立听证制度以及抄告制度等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工作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在现行市政府复议办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充实调整,新增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组织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和意见书以及办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行政复议档案管理等职责;增加市政府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程序规定等。
四、《工作规则》规定市政府管辖哪些行政复议案件?
《工作规则》对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等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五)对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等管理机构下设的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其中,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区政府管辖。
五、《工作规则》对行政复议文书用章如何规定?
通过梳理《行政复议法》条文,《工作规则》对行政复议文书用章进行完善整合,明确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以市政府复议办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专用章”。
六、《工作规则》对行政应诉工作有何要求?
《工作规则》对于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案件,明确工作内容,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一是明确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由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应诉事项。二是明确市政府非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被诉或者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草拟意见、提供证据材料以及派遣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市政府代理人等事务,市司法局予以组织、协调和指导。三是明确市政府非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判结果、行政复议决定有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的,原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报送结案报告。四是规定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