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气象探测空间被快速扩张的城市建设不断挤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气象探测环境的破坏导致探测资料缺乏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台站搬迁会中断了气象探测资料的连续性,不同程度地对气象事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对气候变化监测的敏感性,保证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二、制定《细则》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三)《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
(五)《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共十三条条款,主要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控制和保护、标识设置和备案、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等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深圳福田国家基本气象站、深圳国家天气雷达站三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并具体规定了各站点周边不同范围内的建设限制与干扰防控要求。同时,明确了各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审批中的协作机制,细化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估与审批流程,并对无法避免影响时的处置程序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