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加强水库保护和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水库保护和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6章、44条,包括总则,水工程、水域和水资源保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涵盖了我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型水库。
总体而言,此次立法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适应新时代水库管理工作思路的需要;二是健全我市水库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三是切实解决我市水库管理现实问题的需要。
二、《办法》如何加强水工程、水域和水资源保护?
《办法》从水库功能调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及其禁止行为、建设方案审批、交叉范围管理等重点内容着手,突出水工程从严保护要求,并对水域保护、水资源涵养作了规范。
第一,细化水工程保护要求。一是规定水库具有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生态等功能,水库功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工程设计、工程安全、周边发展需求等相适应。同时,明确了水库功能调整的情形及程序、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及调整程序。二是规定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建设方案审批手续。三是提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区域现场安全管理,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四是明确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范围涉及与水库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交叉时的管理要求。
第二,完善水域保护要求。严格限制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库水域的建设项目类型,规定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水库水域,但水利工程、水源保护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占用水库水域的,应按规定对被占用水库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第三,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组织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涵养水源功能。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推行雨水、污水分流,并组织对入库河流进行综合治理。三是提出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的管理要求。
三、《办法》如何完善水库安全运行制度?
《办法》以专章形式构建水库安全运行制度,对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大坝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安全鉴定、病险水库处置、水库降等报废、泄洪行洪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一,规范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并明确大坝安全责任。一是规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督促水库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整改。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二,细化水库安全鉴定和降等报废规则。一是确定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库安全鉴定的时间节点。二是规定经安全鉴定为二类坝、三类坝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排除险情、除险加固、降等、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置。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者未完成之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三是明确水库降等报废应当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水库按规定实施报废时,经论证后可适当保留挡水结构,但该挡水结构应当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并确保下游行洪安全。
第三,提出水库泄洪、行洪管理要求。一是规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调度洪水,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下泄洪水时,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工作。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洪通道内实施设障阻水、围垦、耕种等妨碍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四,明确水库安全运行保障要求。经费保障方面,规定水库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应急抢险、除险加固等经费由水库业主单位负责落实,水库业主单位为企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区管水库,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辖区人民政府可给予财政支持或者协助管理。人员保障方面,要求水库管理单位配备技术人员、管养人员和安保人员,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相关工作。运维保障方面,明确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对水库工程设施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行。
四、《办法》如何规范水库开发利用活动?
《办法》对水库设施开放和资源开发提出具体要求,在坚持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水库的综合利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一,水库设施开放方面。一是规定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应经过科学论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提出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水库大坝坝顶、巡查道路、防汛道路等设施,可因地制宜兼做慢行道路,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慢行道路可以设置骑行路段,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三是明确在水利风景区范围内的水库,其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场所及设施,开展科普教育、法治宣传和水文化普及推广等活动。
第二,水库资源开发方面。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库的开发利用。二是规定以防洪、生态等非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在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不影响水库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展文化旅游、体育运动、休闲观光、科学研究等活动,并对活动涉及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三是提出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不得污染水库水质,并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水库水产养殖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采用生态养殖方式,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五、《办法》如何健全水库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从部门职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维度健全水库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第一,厘清工作职责。规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管水库、区管水库的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跨行政区域水库管理事项指定管辖。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作了明确。
第二,鼓励社会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有权对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投诉和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设置法律责任。明确擅自移动、破坏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标识或界桩,未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涉水建设项目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倒逼各主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水库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