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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2-02 【字体:

  一、背景情况

  为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于2020年3月11日印发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主要内容包括异地商会的界定、成立登记的原则、登记变更注销的程序、党建工作及内部治理、禁止性行为、重大事项报告、异常名录管理等。2025年3月27日,我局将该文件有效期延期至2027年3月31日,并印发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民规〔2025〕1号)。

  该文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发展形势,且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的出台,该文件有关规定已显现出与上位法及相关国家规定存在冲突与不协调之处。

  二、目标

  为及时清理不适应社会信用相关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规定,决定废止《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民规〔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民规〔2025〕1号)予以废止,不再作为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其他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民规〔2025〕1号)废止后,涉及的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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