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贯穿工程项目管理全生命周期,是明确建设各方主体权责利、保障项目实施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编制、订立、履行等监督管理,有效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并研究完善,起草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填补行业合同管理专项制度空白,是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安全及各方权益保障,是衡量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工程项目体量庞大、类型多样且参与主体多元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同时,面对合同备案取消、全面推行合同网签等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完善顶层设计,填补现行建设领域法律体系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为城市治理提供制度化、规范化支撑,构建更为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环境。
(二)构建完善合同全过程监管与服务体系,是践行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办法》是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过程监管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与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等文件相辅相成,通过构建“管理制度+技术服务”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发承包方、第三方机构在合同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各自职责要求,从而更有效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对促进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三)攻克合同管理痛点,是解决行业实际问题和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合同编制质量良莠不齐、权责不清晰、风险分担不合理、资料归档不规范、“阴阳合同”等诸多老大难问题,导致合同争议不断,降低了工程结算效率,严重的甚至影响项目顺利推进。《办法》进一步明晰合同管理遵循原则、权责边界、风险分配等关键环节,着力解决行业痛点、难点,为推动新形势下的深圳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合同编制、发包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构建合同风险源头预防机制。
一是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挥棒”作用,通过编制、发布合同标准、合同范本、合同订立正负面清单等技术文件,指导发承包双方合理运用,提高合同编制质量(第六、七条)。
二是要求发包方加强对合同编制质量的协同管控,在合同拟定阶段统筹内部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审核与确认,避免各部门掌握合同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第九条)。
三是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评估,要求发包方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以书面形式充分提示合同风险,投标人结合评估并进行投标报价(第十条)。
(二)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网签。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营商环境创新、工程造价改革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合同网签、合同基本信息公示、在线文件归档等内容要求,明确合同网签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打消市场使用顾虑(第十三至十六、三十条)。
二是推行合同网签的互通互认、“一签多用”,打通行政许可、支付结算、城建归档、审计监督等建设领域各环节事项办理,提升建设主体办事服务效能,避免重复报送、提供资料不一致等问题(第十七条)。
三是鼓励建设主体自建系统与合同网签平台的对接交互,推动政企数字化协同管理(第十八条)。
(三)加强合同履行核心要素管理。
《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结合工程实践,在合同履行章节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变更、支付、档案、争议处理等核心要素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建设主体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确保合同履行的依法依规依约。(第二十至三十二条)。
(四)加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
一是要求发包方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程变更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工程变更,并加强对工程变更技术可行性和造价合理性的评估论证(第二十三条)。
二是加强发包方因工程变更管控不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者浪费的责任追究,并明确承包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责任承担(第二十四条)。
(五)建立常态化合同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对合同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未按规定合同网签、公示合同基本信息等情形的监管(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
二是加强对合同活动涉及合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第十五、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