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有效期5年,将于2025年12月11日届满到期。为保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深环规〔2020〕2号文简易修改了若干文字表述,并延长有效期2年,形成了《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5〕5号)(以下简称《若干资金措施》)。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服务企业切实解决环保困难,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深圳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编制思路
(一)积极服务企业需求,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聚焦问题解决,提升生态环境能力。
(三)综合考量多方因素,覆盖三大项目类型,合计十一个扶持方向。
四、资金来源
《若干资金措施》中的扶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
五、主要内容
《若干资金措施》共有五部分内容,包括总体要求、积极服务企业,切实解决环保困难、聚焦长远目标,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其他事项等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共三条)
1.明确了《若干资金措施》的指导思想,坚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明确了《若干资金措施》的总体目标,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夯实生态环境治理基础,持续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先行示范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阶段性目标奠定基础。
3.明确了《若干资金措施》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围绕重大战略、坚决服务大局;聚焦问题解决、着力提升能力;坚持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二)第二部分“积极服务企业,切实解决环保困难”(共三个扶持方向,第一款至第三款)
4.加大帮扶企业污染治理。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和更新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500万元予以支持。
5.支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鼓励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按企业原环评批复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奖励500元/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奖励。
6.支持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可按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补贴。
(三)第三部分“聚焦长远目标,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共五个扶持方向,第四款至第八款)
7.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支持自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9.强化环境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对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技术发展、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10.助力环境污染强责险市场化运行。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
11.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可按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支持。
(四)第四部分“深化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共三个扶持方向,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12.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可给予1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国际合作共建。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支持环保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50万元/个予以支持。
13.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对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贴,对举办环境教育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五)第五部分“其他事项”(共三条)
14.明确了资金措施的解释权和新增、调整程序。
15.明确了资金措施的扶持范围,以及各扶持措施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均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