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制度,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办法于2025年12月15日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粤建规范〔2025〕5号)等文件要求,需将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一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实施。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四章,包括总则、申请程序、联合验收、附则四个章节,条文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市政类水务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交通、能源等领域需报请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和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及保密工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明确纳入联合验收的验收事项
第三条明确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验收事项为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城建档案专项验收、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
(三)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职责及分工
1、牵头部门依照事权划分规定,并按工程类别予以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交通工程为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政类水务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为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工程,原则上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更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并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和市权责清单系统对外发布。
2、参验部门按照以下原则予以确定。其中,规划条件核实,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项目监管权限负责;城建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依项目监管权限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国动办(市人防办)和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事权分工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依事权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各参与部门职责包括配合牵头部门制定、更新办事指南和权责清单;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申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明确联合验收申请程序
《管理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联合验收申请程序,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和受理原则。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申请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完成绿色建筑、海绵化设施等需要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相关配套设施验收事项,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各验收事项验收结论及是否按规定备案的情况。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提出申请,选择需要联合验收的验收事项并上传资料;各参验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如涉及补齐补正意见,一次性告知;一般性材料可采用容缺机制,在现场验收环节补齐所缺材料。
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当将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竣工图)上传至“城建档案服务平台”。
(五)明确联合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了现场验收预约机制,由建设单位填报预约时间,各参验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计划现场验收时间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确定并通过系统进行预约。预约信息通过平台自动短信通知建设单位及参验人员。
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了验收审批程度,参验部门自现场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验收意见,如现场验收发现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进行整改和自验,自验合格后,发起复验。复验时,原已验收合格的部门,经核实认为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复验后合格的,视为联合验收通过,复验后仍不合格的,联合验收视为验收不通过。
三、其他事项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联合验收的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的办理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即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至在线审批平台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结束。
涉及补齐补正、现场整改和复验等特殊流程的,补齐补正和整改最长时限分别为五个工作日和十五个工作日,验收部门复验的最长时限为三个工作日,特殊流程的办理期限不计入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办理时限内。
(二)关于联合验收意见书
结论为“验收通过”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并共享至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交、首次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