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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5-10-13 【字体:

  《深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已于2025年9月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1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对《保护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何制定《保护办法》?

  (一)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安全重要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能源输送的“生命线”和“大动脉”,管道保护对于维护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和各地已通过立法加强管道保护。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夯实了管道保护法律根基。浙江省、上海市、广州市等均已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我市有必要贯彻落实国家重要部署,尽快出台《保护办法》,强化我市能源安全基础。

  (二)巩固我市管道保护经验成果的需要。截至目前,我市共有管道410.4千米,涉及9个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33个街道,共有高后果区106处,高后果区管段里程占管道总里程超过一半。由于管道跨度大,保护难度大,近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例如区、街道与企业的管道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在街道一级建立管道保护“网格一锚定”机制,对管道保护提出“动土作业一张表”等要求,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制定《保护办法》,总结、提炼上述优秀做法,对推动全市管道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破解管道保护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经济活动愈发频繁,对管道安全运行带来了新挑战,而现有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难以应对当前严峻的管道保护工作态势。例如,《管道保护法》虽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但未明确管道企业巡护频次要求,不利于管道企业加大巡护力度。同时,《管道保护法》也未对管道周边可能产生杂散电流的项目建设及运营提出相关要求,不利于管道防腐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及时出台《保护办法》,为解决管道保护实际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二、《保护办法》对市、区、街道三级管道保护职责有何要求?

  通过梳理《管道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保护办法》细化了市、区、街道三级管道保护职责:一是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处理本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二是各区指导、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将涉管道安全问题纳入日常巡查范围,组织开展辖区管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协调处理辖区管道保护重大问题。三是街道办事处将涉管道安全问题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及时制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并上报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同时通知管道企业,配合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管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此外,《保护办法》也明确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其他市、区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

  三、《保护办法》对管道企业加强管道保护作了哪些要求?

  《保护办法》在《管道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管道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管道建设、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一是明确基本保护要求,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管道保护专门机构,配备管道保护专职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管道保护经费投入;落实检测、维修、保养措施;加强管道保护宣传。二是提升管道工程建设水平,鼓励管道企业提高管道设计标准,选择更先进可靠的管材、设备、施工工艺、检测技术等;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非开挖道路技术。三是加强管道巡护、监测并及时报送信息,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巡护频次不得低于一天一次,鼓励管道企业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巡护;要求管道企业监测管道建设、运行情况,及时向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道建设运行基本数据、隐患排查和治理等信息。

  四、《保护办法》对管道规划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管道规划建设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确管道选线要求,强调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尽量避开城市规划建设区,减少对城市未来建设的约束和影响。二是细化管道建设用地要求,对因无法避让而需临时开挖占用市级森林公园的特殊情形进行规定,明确对于经唯一性论证确无法避让,需地面临时开挖占用市级森林公园的市级以上重大管道项目,经生态影响专题评价通过后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避免对森林公园进行调整。三是补充管道标志设置区域,鉴于管道输送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和对环境的污染风险,除依照《管道保护法》等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重要设施区域(如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设置警示牌外,在环境敏感区域(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灌溉区)设置警示牌,降低外力破坏管道可能性和事故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风险。

  五、《保护办法》对管道周边施工风险管控有何要求?

  根据《管道保护法》相关要求,《保护办法》对管道周边建设项目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出在后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管道保护负首要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管道安全保护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管道保护负主体责任,负责编制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维护管道标志标识;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管道保护负监理责任,负责对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二是明确在动土作业前,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企业等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签署动土作业确认文件。

  六、《保护办法》对杂散电流风险管控有何要求?

  为解决轨道交通、高压输电等项目产生的杂散电流对管道造成的腐蚀风险问题,《保护办法》依照《埋地钢质管道直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要求,明确轨道交通、高压输电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杂散电流,对管道造成腐蚀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保护措施,并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保管道安全,解决杂散电流对管道造成的腐蚀风险问题。

  七、《保护办法》如何加强对管道高后果区的管理?

  管道高后果区是指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针对我市管道高后果区相对较多的实际情况,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了管理要求:一是细化高后果区风险管理规范,要求管道企业应当编制高后果区有关报告并制定管控措施,加强对高后果区的管控。二是管道企业应通过提高日常巡护频次、安装全天候智能监控、加密设置地面警示标识、埋设预警光纤等方式,加强对高后果区的管控。三是明确高后果区巡查频次要求,高后果区内管道巡护频次不得低于一天两次,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内管道巡护频次不得低于一天四次。

  八、《保护办法》围绕防范和应对管道突发事件规定了哪些内容?

  《保护办法》将我市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制度予以固化,建立管道应急响应及处置机制:一是明确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市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组织评估并进行动态调整;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市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和调整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管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二是明确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市、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管道事故发生后,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启动相应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三是明确管道企业应当设立抢险机构,配备专职抢险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等,设置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管道应急处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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