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切实保障非深户籍学龄前儿童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国务院办公厅“38号文”和国家医保局“14号文”均明确提出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动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结合我市实际,《通知》明确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居住未在园在校且未参加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两类非深户籍学龄前(7周岁以下)儿童:1.其父母一方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或我市签发的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2.其父母一方为深圳户籍居民。
二是明确非深户籍学龄前(7周岁以下)儿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缴费、待遇享受以及财政补助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