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深圳市林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及《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已形成《深圳市林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从2020年起,广东省将我市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2022年5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2〕48号)。根据该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制定印发了《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3〕1号)。
2024年6月4日,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深财工贸〔2024〕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与上一轮政策形成衔接,调整并细化了实施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内容
(一)删除涉及渔业领域内容。结合本轮机构改革,为便于业务开展及资金管理,将林业和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分开制定,林业领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渔业领域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制定。将《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渔业相关内容删减,并对表述进行修订。
(二)明确区林业主管部门职责。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严格审核,压实属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明确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为深圳市林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区级主管部门。新增区级审查程序,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开展区级审查(含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等相关工作。
(三)申请材料增加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承保区域矢量范围、承保机构资质材料及承诺书。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确保投保花卉苗木相关种植险的经营主体具备花卉苗木生产经营资质,增加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准确核查承保区域土地性质,增加承保区域矢量范围;为避免出现骗取保费补贴情况,增加承保机构资质材料及承诺书。
(四)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进一步细化对于主管部门、承保机构、投保主体、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对存在违法违规申请补贴的,除了追回补贴资金以及利息外,需责令承保机构进行整改。
(五)根据《实施方案》,调整最新补贴范围、比例和起保时间等。主要包括:1.“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不再纳入补贴范围。2.补贴比例,由“露地花卉苗木和大棚花卉苗木(补贴80%)、简易大棚和钢结构大棚(补贴70%)”调整为“露地花卉苗木、大棚花卉苗木、简易大棚、钢结构大棚(均补贴60%)”。3.可适用《管理办法》的起保时间明确为从2024年1月1日起。
三、章节概况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本管理办法的依据、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和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补贴内容,共三条。明确项目的具体补贴对象、支持范围、补贴险种及补贴比例。
第三章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共三条。明确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六条。明确对主管部门、承保机构、投保主体、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出现违法违规申请补贴的处理要求等。
第五章附则,共六条。明确本管理办法调整方式、解释权、执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