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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26 16:06
名 称:《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于2020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继续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延长《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6月5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房屋是否安全的最基础的手段。该办法规定了市、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了定期排查制度,明确了排查机构的有关要求和排查工作程序,实行隐患分类管理,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排查机构要求。第七条明确了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明确定期排查制度。第十条明确了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五)明确排查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排查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房屋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明确了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六)明确监督管理手段。第十七条明确了区主管部门对排查机构、从业人员及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