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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26 16:03
名 称:《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于2020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继续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延长《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6月5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但房屋安全鉴定尚未实行资质管理,为此,该办法明确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的基本要求,对在我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支付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鉴定活动实行名录管理,由市主管部门公开遴选,并向社会公布。该办法规范了鉴定机构工作程序,并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及出具的鉴定报告纳入深圳市房屋安全风险管控平台监管。市、区主管部门针对鉴定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抽查,加强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及科学性,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全市安全隐患房屋的动态,加强管控。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原则。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要求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保证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由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区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的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报告备案、并对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等。
(三)关于鉴定机构要求。第七条规定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要求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证书;三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认可机构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等。第八条主要参照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印发的《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01-A005),明确了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
(四)关于鉴定机构名录管理。第九条规定了在本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由市主管部门实行名录管理。第十条明确了进入名录需满足的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应具备近3年连续开展鉴定工作,每年出具不少于3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未被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关于鉴定机构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范了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要求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编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六)关于鉴定机构违规处理。第十八条针对鉴定机构的违规、未依法履职及存在失信等情形设置了处置条款,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除此之外,第十九条设立了名录机构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