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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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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1 16:31

名 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4-21 【字体:

  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3月27日,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办法》进行了续期,续期时长为2年,将于2025年4月30日到期。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决定对《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残规〔2025〕1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开发残疾人特殊人力资源,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融合发展,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二是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三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加残疾人收入,提升城市“爱的温度”;四是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发挥保障金的最大功效,增强残疾人民生福祉;五是促进深圳残疾人事业和产业并重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征收办法、使用管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二十八条。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精神,继续保持了较低的保障金征缴比例和基数,扩大了保障金的免征用人单位范围,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按国家所规定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是简化了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确认手续所须提供资料。《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年度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手续时,如上年度已按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资料且在次年度申报时无其他信息变化,可以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说明情况,并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三是着眼新时代残疾人事业、产业发展趋势和智能化、信息化发展实际,将保障金使用范围扩大到残疾人创业就业、康复、教育、托养、救济补助、扶持助残社会组织、保险等十个方面,以充分发挥保障金的最大功效,用足、用活、用好保障金,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和产业更好发展。

  四是采用“因素法”保障金分配模式,使得保障金分配更加科学、合理,助力全市残疾人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和并重发展。《办法》规定,每年返拨各区安排使用的保障金,按照各区残疾人数、残疾人就业率、征收保障金金额、社会意见等因素确定。

  五是明确了关于保障金的减缓免办法。《办法》规定,对企业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可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六是体现了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办法》规定,建立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精准、高效。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市民监督。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和政府收支保障金公示制度。市残联、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等。市残联、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保障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度应当就保障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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