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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8 12:01

名 称:《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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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1-08 【字体:

  《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已完成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问:《评价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9日编制并印发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从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原办法试用期已满,需要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从2021年开始依原办法连续3年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并依据评价结果为分级分类抓手,推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审查等工作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推动精准化环境监管,提高了环境监管效能。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原办法也存在一些待完善的问题。近两年,国家和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出台一系列社会信用体系改革文件,对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了“依法依规”等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依据当前国家和广东省的最新政策,深圳市原办法需要依据“依法依规”等新要求,对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评价体系。

  问:《评价办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和省的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评价工作中待完善的问题,参考征求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本次《评价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增加排污单位责任

  为了明确排污单位参与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在第七条中增加排污单位要及时登录系统并跟进评价结果的义务,并增加了排位单位可提出异议申请、加分申请、修复申请等权利。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参与评价工作,及时登录评价系统、跟进评价结果,提交异议申请、加分申请、修复申请。

  (二)增加办法与指标分开印发相关规定

  由于《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将由原来的合并印发修改为分开印发。

  为了独立印发的《评价指标》与《评价办法》能更好的相衔接,在《评价办法》第九条增加确定评价指标信息基本要求的规定,并提出需及时修改调整《评价指标》。

  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据行政执法情况、环境污染犯罪情况、守法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环境信用信息确定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排污单位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对排污单位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扣分项和加分项的修复期和有效期按照《评价指标》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价指标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评价指标》并公布。

  (三)增加结果公开期限

  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1月13号印发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中“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为了与上层文件要求相衔接,所以在第二十条增加评价结果的公开期限要求。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评价管理系统及其官方网站等平台上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自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结果公开最长期限为3年。

  (四)规范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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