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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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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06 10:14

名 称:《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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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08-06 【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8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机遇,增强核心引擎功能。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下,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科技创新委于2020年7月28日印发了《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包括项目定义、支持范围、项目类别、资金预算、申请条件、申请指南和项目征集、申请材料、项目受理、专家评审、审核下达、签订合同、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资金跨境使用及税务事项、拨款程序、中期评估、项目审计、项目结题、结余资金处理等内容。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支持范围。支持范围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

  (二)聚焦支持方向。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

  (三)设定资助类别。项目类别包括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A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技术攻关项目(以下简称B类),深圳单方资助的港澳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C类)三类。

  (四)优化预算科目。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外聘审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合并为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合并为人力资源费,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其他费用”科目。优化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下放调剂权限。除设备费外的预算调剂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

  (六)明确产权归属。A类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深圳申请单位所有;B类项目,由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应归深圳课题提出单位所有,或者依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课题提出单位和港澳申请单位共同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当在深圳进行;C类项目,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当在深圳进行。

  (七)明确资金使用和税务事项。A类项目市财政资助资金不跨境使用,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B类、C类项目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以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澳三地使用;拨款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并且承担应当缴纳的相关税务款项。

  (八)简化拨款程序。A类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完成拨款手续。B类、C类项目由港澳申请单位提供银行账户和请款单(即Demand Note),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到拨款银行凭《项目合同书》、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相关票据以及表格办理相关外汇汇款手续,港澳申请单位收到拨款后出具收款收据。

  (九)明确结余资金处理。A类项目的结余资金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B类、C类项目,对于已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并验收通过的项目,首期已拨付80%部分资金中剩余资金及利息无需退还,由项目申请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同时也对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三种情形的资金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十)设立过渡条款。办法实施前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按原合同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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