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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28期(总第14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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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6-09-21 【字体:大中小 】

深府规〔20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5日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优化工业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用地监管和产业监管,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以及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做好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预控用地,以及部分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区块线内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规划科研用地,在核算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以视为新型产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产业集聚区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先进制造业园区和科技创新集聚区。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是指工业用地上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应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项目。

  第三条  区块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区块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块线按照严守总量、集聚高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设用地指标、建筑增量指标、产业发展及园区扶持政策等原则上向区块线内倾斜。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区块线的划定、调整、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区块线内的产业布局、产业发展等工作。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海洋发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产业部门(以下统称市产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区块线内的产业发展等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区块线的划定、调整、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监管、升级改造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参照前款规定,负责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区块线的划定、调整、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监管、升级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70平方公里,线内以工业用地为主,包含为工业配套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物流仓储、绿地与广场等用地。区块线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划定方案为准。

  全市区块线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与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跨区占补平衡的,视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

  第七条  各区区块线规模分为基本规模和划定规模。基本规模是根据全市区块线总规模要求,分解到各区必须完成的指标;划定规模是各区结合辖区产业发展情况,拟定的区块线具体指标,划定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基本规模。各区区块线划定规模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划定方案为准。

  第八条  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是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九条  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工业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以下工业用地,原则上应纳入一级线管理:

  (一)深圳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内的连片工业用地;

  (二)承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重点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三)已批详细规划连片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预控用地。

  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划入二级线内。

  第十条  各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基本规模的60%。

  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福田区、南山区(不含前海合作区,下同)范围内以新型产业用地为主的区块,因统筹连片需要,工业用地占区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足60%的,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前提下,单个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50%。

  一级线内工业用地面积和比例按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科研用地及工业发展预控用地统计。二级线内工业用地面积和比例按现状工业用地和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扣除与现状工业用地重叠部分)合并统计。

  第十一条  区块线应集中成片划定,单个区块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万平方米,一、二级线相邻时面积可合并计算。

  区块线应结合产业集聚区划定,除大鹏新区外,各区产业集聚区内的区块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区块线总规模的80%。单个区块内超过50%的工业用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内的,视为产业集聚区内的区块。

  区块线应结合工业用地布局,现状宗地界线及建筑物,现状及规划道路红线,水域、山体等自然实体边界等划定,不得在划定后形成边角地、夹心地与插花地。

  第十二条  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区块线划定工作;

  (二)区政府负责拟定辖区区块线划定方案,提出辖区区块线划定规模。划定方案应由各区政府通过其门户网站和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区块线范围图和辖区划定规模,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筹汇总各区政府区块线划定方案,组织审查、征求意见,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

  (四)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经论证区块线范围确需优化或线内工业用地确需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的,可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区块线的局部调整需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技术要求,并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做好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

  在确保辖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辖区区块线基本规模的60%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开展区块线局部调整及占补平衡:

  (一)不改变单个区块范围及区块内工业用地规模,仅优化区块内工业用地布局的;

  (二)区块内确需安排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等项目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无需开展区块线局部调整及占补平衡的。

  第十五条  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包括优化和修改两种类型。

  区块线的优化包括以下情形:

  (一)新增一级线规模(含二级线升级为一级线),新增二级线规模(不含一级线降级为二级线);

  (二)合并空间相邻的同等级区块线;

  (三)在区块线规模及线内工业用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因单一建设项目实施需要,优化项目内的区块线范围及线内工业用地布局;

  (四)在满足辖区基本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二级线进行局部调整(含二级线调出)。

  区块线的修改指除优化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法定图则编制及修编涉及区块线局部调整的,可在规划法定文件中明确由各区政府按程序在后续规划实施阶段开展区块线局部调整。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城中村改造单元规划等法定图则局部调整规划编制涉及区块线局部调整的,局部调整方案应与相关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在完成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审批后,再开展相关规划报批工作。涉及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块线修改,区块线修改方案可与更新单元规划同步审批。

  第十七条  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编制区块线优化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并完成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后报区政府批准。区块线优化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区块线修改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审查,并完成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后报市政府批准。

  区块线优化和修改的报批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区块优化和修改的原因及依据;

  (二)区块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区块优化或修改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

  (四)区块优化或修改前后方案对比;

  (五)区块优化或修改前后指标对比(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指标);

  (六)意见征求和处理情况。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区块线优化和修改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区块线优化方案自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批准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区块线修改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局部调整方案及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区块线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所属辖区内进行,因建设项目实施需要,确在辖区内难以平衡的,可申请跨区占补平衡。

  区块线跨区占补平衡由调出所在区区政府按需提出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制定跨区占补平衡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定期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整体修订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划定方案修订工作,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程序报批。

  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对全市区块线总体规模和各区区块线基本规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块线一级线内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动车设施、车辆基地及上盖开发,下同)、物流仓储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公共利益或生产配套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区块线一级线内已建、在建或规划近期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在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条件支撑,且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块总面积的10%。区块线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限定用于线内工业企业配套宿舍。

  区块线一级线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块线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应予以保留,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物流仓储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公共利益或生产配套需要,以及为促进产城融合确需安排的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等配套设施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级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应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需按局部调整程序调出区块线,并按照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予以实施。

  二级线内现状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业等),可按照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区块线的日常管理中,各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占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区块内如确需安排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等项目,应以行政区(或功能区)为单位进行平衡,确保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区块线基本规模的60%。

  第二十四条  对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进行严格管理。确因产业发展需要,经辖区政府充分论证片区规划新型产业用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并取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产业主管、住房建设部门同意后,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方可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南山区区块线内规划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总面积的80%。宝安区(不含前海合作区,下同)、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区块线内规划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总面积的20%。其他各区、前海合作区区块线内规划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暂不做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应对辖区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和线内工业用地的新增及用途调整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区政府在区块线外新增工业用地且主动纳入一级线管理的,可计入管理台账,等面积作为辖区区块线总量占补平衡的调入指标。其中,新增位于产业集聚区内的一级线工业用地,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新增规模的1.1倍抵扣辖区二级线工业用地规模。

  第二十六条  区块线内用地如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轨道线路规划控制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油气设施防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国土空间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素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全市规划新增工业用地和新供应工业用地应优先布局于区块线内。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在组织实施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出让时,除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外,普通工业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供应总面积的60%。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工业建筑设计规范以及我市“工业上楼”建筑有关设计要求,且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按规定实施“工业上楼”,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提供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具有新型产业基础设施性质的厂房空间。

  第二十九条  一级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转让(含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下同),受让方应当属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发展导向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或产业空间建设运营平台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占股比例最高的投资方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

  一级线内工业楼宇转让的受让方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受让方条件的规定:

  (一)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实施前已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或签订出让合同;

  (二)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实施后第一次转移登记,或用于回迁安置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名下后第一次转移登记的;

  (三)除城市更新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外,其他工业楼宇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实施后没有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产权限制条件。

  一级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转让,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条  加强土地整备拓展工业用地来源,全市按年度明确产业用地整备任务,原则上应优先开展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用地整备。

  第三十一条  区块线中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工业用地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二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应优先保障支持工业发展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物流仓储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等。鼓励在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上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鼓励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无污染生产厂房。

  第三十四条  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厂房不得采用住宅、商业办公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第三十五条  区块线内新建通用型标准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至六层层高不低于5.4米,七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千牛/平方米,二至三层楼面荷载不低于8千牛/平方米,四层及以上楼面荷载不低于6.5千牛/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且与产业定位相匹配、确保功能分区明确、人货运输高效,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类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除外)。

  区块线内新建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千牛/平方米,二、三层楼面荷载不低于6.5千牛/平方米,四层以上楼面荷载不低于5千牛/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同一楼层新型产业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类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除外)。

  区块线内新建厂房和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加强建筑平面、层高等的审查,住房建设部门应在施工报建、联合验收及后续建筑物室内装修等环节加强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区政府综合运用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工业用地容积调整、整治提升等方式对区块线内存量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实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供应、整体提升。

  在保持各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可进行统一连片改造,工业用地布局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进行优化,各类配套设施应集中设置,并与工业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鼓励各区政府以完善工业区配套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和满足企业转型升级、扩大生产的空间需求为目标,推动区块线内现状质量较好的工业用地开展整治提升。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按照相关规定增加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节约用水设施等辅助性公用设施;采用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按规定调整工业用地容积。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区块线内积极开展工业区整治提升的实施主体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相关产业规划、空间规划等,结合区块线划定方案,制定重点片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在区块线内集聚。

  编制主导功能为工业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同步开展产业发展专题研究,保障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布局、用地指标、建筑形态、配套设施等满足相应主导产业的发展需求。

  第三十八条  区块线内应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相关产业政策、产业集聚区规划等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优先保障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等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距离要求,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低下、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涉及我市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改造升级或清退淘汰。

  各区政府可以结合辖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管理探索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含征地返还地、留用土地、置换用地)、用房的产业准入管理机制,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掌握的产业空间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需求,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绿色低碳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等建设指引,引导区块线内工业园区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无界化转型。

  第四十条  鼓励新建产业项目优先在区块线内选址,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等产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集中布局。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以区块线内用地为载体,在产业集聚区内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打造特色鲜明、体系完善、协同紧密、供应链集约高效、竞争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四十一条  市、区相关部门对区块线内重点产业项目在遴选、规划、用地、环保等方面开展靠前服务和跟踪服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块提前治理,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推行产业空间供给“定制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加大对区块线内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区块线内生产经营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奖励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产业部门、区政府(以下统称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区块线内产业监管。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或其补充协议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加强区块线内产业项目的履约监管,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应按照签订的监管协议,以及我市产业履约监管相关规定开展产业履约情况核查。用地单位履约进度未达标或存在未按照监管协议约定进行出租出售、股权转让等行为的,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采取违约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租)或者续期(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用地单位申请退还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需解除土地供应合同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产业部门形成违约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探索建立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产出效益的定期评价、预警和监管机制,围绕地均工业增加值、地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对工业用地进行综合效益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我市工业用地规划和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加快推动产业监管智能化发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化技术定期评估厂房运行状况及空置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实施产业监管、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空间供给目标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四十六条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依法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当在建设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如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土壤污染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于违反土地供应合同或相关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实施改建、加建、扩建、改变建筑物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八条  各区政府应在每年年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送辖区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的报告,对辖区区块线总体情况及线内产业发展情况,工业用地台账管理情况等进行说明。相关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各区工业投资计划、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等制定的重要参考。

  对在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区块线外工业用地的管理,在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动线外工业用地转型或腾退。

  深汕特别合作区依照本办法划定区块线并纳入全市工业区块线统一管理,确保工业用地规模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0%。

  第五十条  2023年8月2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参照《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及《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实施区块线局部调整、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视为符合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已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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