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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4期(总第14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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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6-05-25 【字体:

第二二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2001年1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积极履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工委)是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和保障,帮助代表解决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执行职务,是指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本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的下列活动:

  (一)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

  (五)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其他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章  联系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建立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代表专业小组。

  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以下统称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和代表的意见,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可以调整所参加的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每年与其联系的代表见面不少于一次。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了解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付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第九条  代表因执行职务的需要,可以约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工委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到区、街道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当地有关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列出专题,由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经常务委员会同意或者推荐,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代表担任监督员或者监察员,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并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深圳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并协助建立深圳代表小组,为代表小组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可以针对拟审议的议案组织代表开展视察。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安排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为代表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活动,可以委托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每次至少邀请两名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健全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应当邀请基层代表、相关领域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以及参加有关立法、监督等活动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有关意见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予以处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以根据会议议题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领导与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或者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可以根据需要征求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为代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时,根据活动需要,安排听取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研。

  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组织代表学习和培训列入工作内容,定期举行专题讲座、代表讲堂,组织代表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和执行职务的专业知识,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执行职务的能力。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讲基地,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特点和实践创新的研究宣传,加强对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成效的宣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代表工作、基层人大工作交流会,听取意见建议,交流创新经验,推动代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工作要点,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月系列活动。

  代表活动月期间,代表根据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开展视察、调研和代表议事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和联系点,街道设立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充分发挥代表网上联络站和代表直通车平台作用,组织代表重点围绕民生问题开展视察、调研和建议督办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可以立足深圳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基层人大工作阵地建设人大代表行业和产业联系点,充分发挥代表专业特长,组织相关领域代表围绕高质量发展,针对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视察、调研和建议督办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动效应,助推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代表议事会制度,支持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行业和产业联系点通过召开代表议事会推动解决民生实事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履职活动,无特殊情况的,每年离开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职务的次数不少于十二次,其中每年进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站点履职不少于四次。

  代表结合工作和社会活动实际,围绕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问题,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每年推动解决一件以上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的基本信息、履职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代表接待群众制度,听取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代表工委负责代表来信来访日常工作,对重要问题,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处理,或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单位、组织处理。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常务委员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持证依法执行职务。

  代表持证执行职务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给予相应的活动经费和补贴。代表执行职务所需的经费,应当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常务委员会每年组织征集、评审和通报代表履职优秀案例、代表建议及其办理优秀案例,激励代表积极履职。

  第三十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待遇,均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健全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前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代表建议预提交制度和提办对接工作机制。完善交办协调机制,提高交办准确性、时效性。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法定职责,支持代表依法履职,主动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通过邀请代表参加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安排,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第三十二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代表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对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许可或者报告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有权提交申诉书,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转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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