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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6期(总第14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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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3-09 【字体:

深水规〔2026〕1号

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6年2月13日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一、在特定区域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的


  二、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三、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附则: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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