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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34期(总第1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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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2-09-30 14:2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规〔2022〕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2-09-30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7日

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检查工作规范,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水平,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助力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三条  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在一般监管领域推行“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深度融合,实施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第四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产品、项目、行为等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市、区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工作规范,统筹编制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实施方案或意见(以下统称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一方案),组织市、区层面统一培训等。

  各市级部门负责按年度梳理、制定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一方案,从顶层设计上完善相关工作指引,实施、指导及跟踪检查任务开展、信息公开和数据归集共享等工作。

  各区级部门负责根据上级要求,配合完成双随机监管中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一方案的调整细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以及结果的录入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上级督查评价内容。各部门应当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第七条  全市打造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统称市级平台),为双随机工作全流程闭环运转提供支撑。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在市级平台统一规范运作,使用国家、省级或市级已开发系统的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市级平台,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照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由低到高、风险程度由高到低设置抽取顺序。

  第九条  各部门要大胆创新探索,及时总结、加强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进一步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检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照已公示的权责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形成包含检查环节在内的事项清单,实施标准化、编码化、责任化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分为“一般监管领域”和“特殊重点领域”。食品、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领域为特殊重点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为一般监管领域。

  第十二条  一般监管领域事项全面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任务应当通过双随机方式产生。特殊重点领域事项按照风险分级原则,实施“特殊重点监管事项、特殊重点监管对象、特殊重点监管产品”三单管理,探索按照风险分级原则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若不涉及“产品”,则对“事项、对象”进行管理。各部门依托市级平台制定三单。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分为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其他。提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实地核查事项转化为“互联网+”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三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素编制抽查事项清单,每一事项应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抽查事项分为A类、B类、C类。A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下的一般检查事项;B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上且不设上限的重点检查事项;C类是指对同一类检查对象具有交叉监管职责的联合检查事项。

  各部门应当结合信用状况、风险程度、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维度科学设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四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对应抽查事项建立“总库+子库”,先建立整个双随机监管领域的检查对象总库,再对应具体抽查事项建立子库。事项单一的可以不建立子库。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产品、项目、行为等。

  检查对象不特定的,各部门应当结合历史检查结果和监测检测数据实行多维度建库。

  若不具备建库条件,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过程中做好摸排统计建档工作。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标识名称、标识编码、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必备要素。

  检查对象应当标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标准依次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内部编码等。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设置个性化标签标识,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

  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问题的对象,应当及时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实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修正错误、无效、变更信息。

第五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对应抽查事项建立“总库+子库”。事项单一的可以不建立子库。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持行政执法证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类人员、从事日常监管类人员和其他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列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采用顺序依次为行政执法证号、工作证号和其他内部编号。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照检查方式分类设置个性化标签标识,开展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应当由持行政执法证类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检查人员姓名、标识名称、标识编码、执法区域、职务、单位、联系方式等必备要素。

  第二十五条  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参与检查,为专业检查提供必要辅助。

第六章  抽查计划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部门实际,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检查对象特点,于第一季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同步到市级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针对信访投诉问题突出的市场主体,要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A、B、C三类抽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名称、抽查事项、对象范围、对象数量、联合部门、响应部门、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抽查任务实施

  第二十九条  A类、B类事项的随机抽查由各部门自行开展。C类联合检查事项由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根据市、区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统筹组织开展,各部门联合实施。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通过实地、书面、线上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实施信用、风险“双基础”差异化抽取。

  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须准备的全部书面材料目录,明确书面材料的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其他要求。

  在网络上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网络监测等线上方式监管。提倡对其他类检查对象实施线上监管。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各领域统一的检查文书上列明的检查内容,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通过核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存在问题且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边检查边规范、边发现边整改,提倡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纠正轻微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抽查后依照下列具体情形处理:

  (一)对于检查合格的,通过市级平台进行结果的一次录入和公开;

  (二)对于检查不合格但可当场整改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市级平台进行结果的一次或二次录入,确保整改完毕;

  (三)对于检查不合格且无法当场整改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及时开展移送等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容易引发争议或认为需要记录的现场检查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

  对一般性检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检查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应留存必要的照片等证明材料。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检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专家意见等予以辅助。

第八章  内部任务融合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在任务下发前应当实施多形式多维度去重融合。同一部门同一季度对同一对象多条线、多事项的检查,应当依托市级平台实施任务全流程整合。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依托市级平台,智能比对、识别、提取跨业务和跨部门的重合检查对象。

  对计划性任务采取集中抽取,筛查提取重合检查对象。

  对新增任务实施边抽取边融合。市级平台将在抽取对象时提示该对象是否存在年度已检查或尚未开展的检查任务,发起单位可据此剔除和融合。

  对投诉举报、线索核实、转办交办等被动型确定性检查任务,由检查人员自行融合整合。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条线、多事项抽查,应当整合检查人员、检查表单、检查结果。

第九章  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同一对象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检查,应当依托市级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应当依法合理控制对同一对象的联合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数量。

  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和响应部门共同实施。牵头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负责发起联合任务,协调联合事宜并落实后勤保障工作;响应部门是指其他参与检查的部门,负责响应和协同配合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在发起和响应后,由牵头部门与响应部门协商确定联合检查日。

  第四十条  联合分为计划型联合和非计划型联合。计划型联合是指各部门将联合检查计划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再按照计划开展的联合检查;非计划型联合是指市级平台通过识别各部门内部任务,因抽取对象重合自动合并生成的联合检查。

  第四十一条  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汇总整合,将其中的C类事项提取梳理后形成全市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十二条  联合检查以一般发起为基础,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起为补充。一般发起是由牵头部门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发起并推送联合检查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起是指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统筹协调和任务中转部门,可根据年度联合检查计划主动发起联合任务,统筹组织联合检查行动。

  第四十三条  响应部门在收到牵头部门推送的联合任务后,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响应,确认联合检查事项,并做好检查准备。逾期未响应且未说明理由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牵头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完成联合检查对象的抽取;响应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完成联合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以联合检查组的形式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检查对象多个项目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时,应当做到一部门一对象一张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章  抽查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抽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对外公开,阳光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应对公开信息负责,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要求,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要依法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外公开。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通过市级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对外公开。

  第四十九条  抽查检查结果应当对外公开。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市级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抽查数据共享

  第五十条  抽查过程和结果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相应抽查对象名下,形成抽查对象全链条、全周期、全领域的监管数据。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在完成半年、全年检查任务或专业机构出具辅助报告后,应当按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数据统计表及佐证材料报送市级平台,并协同做好数据的统计分析运用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级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圳信用网等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实现政府间抽查结果互认、检查对象信息互通、监管信息共享,强化源头治理。

第十二章  抽查文书归档

  第五十三条  全市双随机抽查检查文书嵌入市级平台进行电子化自动归档,供各部门在案卷评查等需要时打印。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按照各自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市级平台支持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抽查检查记录表三类必备文书的生成和存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归档还需要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泄露秘密等。

  第五十六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当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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