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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期(总第12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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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2-01-10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强对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于2021年12月21日(深府办函〔2021〕107号)决定成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市住房和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一体化运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供电局、市人才安居集团,市前海管理局、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光明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二、主要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研究审定有关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级重要政策文件;研究审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综合决策项目认定;统筹协调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相关政策堵点和重大问题;指导各成员单位抓好任务落实,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建议。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经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同意后确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确定。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业务分管领导,并指定1名熟悉业务的干部担任本单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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