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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7-30 14:13
名 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民规〔2021〕2号
主 题 词: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0日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第八条 申报项目入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项目属于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
(二)项目属于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范围:项目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
(三)项目服务需求相对固定、连续性强,服务期限12个月以上。
(四)项目只能向本市或者本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五)申报主体主动申报且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六)申报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服务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对象、服务考核指标、项目所需经费预算、项目实施预期效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同级项目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后方可入库。
本办法实施后新申请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同级项目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后方可入库。
入库项目实施已满3年的,如需继续实施,应当提前6个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经同级项目评审专家组审议通过,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后保留入库资格。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入库:
(一)项目征集。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征集一次项目,各申报主体填写《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入库申请书》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
(二)资料初核。市、区民政部门在申请截止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申报主体未按时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三)项目评审。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组织项目评审,对同级拟入库项目依据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民政部门审定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
(四)评审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处理。
(五)项目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列入同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项目入库工作应当在当年度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已入库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项目库:
(一)购买主体主动申请出库的。
(二)入库项目实施满3年未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保留入库资格的。
(三)入库项目实施满3年,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时经项目评审专家组审议不予保留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定的。
(四)项目实施周期内,民政部门对项目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项目入库后因政策调整或者政府职责调整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出库:
(一)项目评审。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评审,对同级拟出库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处理。
(三)项目出库。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移出同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本市社会工作信息平台公布项目库入库、出库信息。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本市社会工作信息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及履约评价信息,也可以将项目实施及履约评价结果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协助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30日内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库管理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试行3年。
附件: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入库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