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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6期(总第1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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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02 14:49

名 称: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深人防办规〔2021〕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21-02-0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我办制定了《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城市更新局批准,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为主体,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仅为疏散楼梯、电梯间、设备房、入口门厅和风井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完工后,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需包括验收合格的结论。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纳入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和权责清单,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和跨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各区住建(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所有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依照审验分离的原则合理制定内部操作流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所提交的材料承担法定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七条  人防工程项目完工后,已按本操作规程第四条完成竣工验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一)已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联合测绘工作,并经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二)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完成;

  (三)有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工程档案已按规定进行了整理、组卷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完成的事项已完成(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人防工程竣工图纸;

  (六)人防工程专项测绘报告;

  (七)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八)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手册;

  (九)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在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时,由在线审批平台推送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人防工程实行告知性备案,出具《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第十条  人防工程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已竣工人防工程的事后监督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对已备案人防工程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在线审批平台系统推送的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和管理,并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1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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