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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45期(总第1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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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1-12 15:47

名 称: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的通知

文 号:深卫健规〔2020〕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11-1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和监管,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

  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

  检查基本标准

  一、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

  (一)机构资质。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二)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宣教室(孕妇学校):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产科、爱婴区。

  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抢救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设固定宣传栏。

  3.产房。

  应设在产科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打包间。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布局合理,明确划分污染区、半限制区、限制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设有工作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人、物流向合理,符合产房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产床不得少于2张,产床与产科病床数之比为1∶8-10,每增加1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含隔离待产);可设家庭化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降温、保暖设施,分娩室温维持在24-26℃,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防蚊蝇设施,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相同。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待产床不得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须设置卫生间,内有预防产妇跌倒的设施。

  (3)刷手间:靠近分娩室;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设置与手术室相同。

  (4)器械敷料准备室:按消毒隔离及护理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5)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设备配置。

  1.产科门诊。

  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秤,多普勒胎心监护仪,电子胎心监护仪,骨盆测量器,软尺,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有条件的可装备专用B超、心电图机。

  2.高危监护室。

  应配备胎心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电动吸痰器或负压吸引装置,输氧设备,静脉切开包或深静脉置管包、静脉留置针,输液泵及静脉推注泵,开口器,舌钳,压舌板,除颤仪,复苏(包括新生儿)装备,产科急救车等。

  3.待产室。

  应配备待产床,隔离待产床,体重秤,产检工作台(或车,内放产检用物如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骨盆测量器,软尺,查肛手套,润滑油,备皮用具等),胎心监护仪,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等。

  4.产房。

  (1)一般设施:应配备产床,婴儿床,氧气设备,电动吸引器(或中心吸引装置),手术器械台,手术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无菌敷料、器械柜,药品柜,多普勒胎心监护仪,胎心监护仪,听诊器,血压计,血压监护仪,体温计,时钟,消毒手套,新生儿恒温复苏台,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推车,按摩木板,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等。

  (2)治疗、手术器械类: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管,导尿包,产包,胎头吸引器,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脐带回纳器,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卵园钳,窥器,毁胎器械,输氧、输血、输液设备。

  (3)产科急救车:备有成人及新生儿复苏设备:气管插管包,喉镜,面罩气囊,备有各种型号的一次性气管插管,静脉穿刺包,静脉切开包,舌钳,开口器,压舌板,沙袋,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备有产科常用急救药品:如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西地兰、罂粟碱、代血浆、纤维蛋白原、纳络酮、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氨茶碱、肝素、生理盐水、碳酸氢钠、速尿等。

  (4)放置药品的专用冰箱:内放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立止血等需低温保存的药物。

  5.爱婴区。

  母婴同室,每床(包括婴儿床)单元设备,每床占地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有空调、通风设备、空气消毒等设施,室内光线充足。

  6.手术室。

  剖宫产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国家卫生健康部门颁发标准执行。必须配备新生儿恒温复苏台等新生儿相关复苏设备。

  7.孕妇学校。

  应配有多媒体授课设备,固定宣教模具(如婴儿模型,乳房及骨盆模型等),孕产期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等。应配备舒适、结实、适合孕妇就座的带靠背椅子,地面防滑处理,室内设有空调、饮水设备。

  8.转、接诊条件。

  以院为单位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除常规检验外,可开展纤维蛋白原测定、3P实验等。

  (四)人员配备。

  1.人员配备应符合技术梯队要求,至少配备6名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和6名助产士,并满足床位∶医护助人员=1∶1.3-1.7,产床∶助产士=1∶3的比例要求。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助产士,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资质。

  3.科室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妇产科医师,且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

  4.高危门诊由高年资医师专人负责。

  5.至少有1名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的新生儿医师。

  6.助产士必须是助产专业毕业或全日制本科以上护理专业毕业。

  (五)配套科室。

  1.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应有专人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新生儿科。

  2.医技科室。

  医技科室应设置药房、检验科(含输血技术,且血库通过验收)、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放射科、B超室和心电图室等。

  (六)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

  1.产科门诊、高危妊娠门诊、产房、爱婴区管理制度。

  2.产儿科合作制度。

  3.产科隔离消毒制度。

  4.促进母乳喂养制度。

  5.孕产妇系统保健、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及分级收治制度。

  6.高危孕妇筛查与专案管理、追踪制度。

  7.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8.危重病人抢救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9.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10.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1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2.产程处理常规。

  13.阴道助产常规。

  14.催产素使用常规。

  15.产后出血诊疗常规。

  16.新生儿护理常规。

  17.新生儿窒息复苏诊疗常规。

  18.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

  19.其他有关诊疗常规、医疗保健常规。

  二、终止妊娠手术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是指用人工方法终止未满13周妊娠的技术服务,妊娠13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参照“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

  (一)机构资质。

  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二)业务用房。

  1.手术室设在门诊或病区的一端,内设换鞋处、更衣间、刷手间、手术间、术后休息观察室、卫生处置室,符合消毒隔离技术规范要求。布局合理,明确划分污染区、半限制区、限制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设有工作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人、物流向合理。

  2.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增加1张手术床至少增加8平方米使用面积;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防蚊蝇设施。温湿度适宜,有室内调温设施,室温应维持在24-26℃,湿度40-60%。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与医院综合手术室要求相同。

  3.术后休息观察室:在手术室内,床位不得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应设置卫生间,并有预防跌倒的措施。

  4.刷手间:靠近手术间;能容纳1-2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设置与手术室相同。

  5.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手术间设备。

  1.家具类:手术床,手术凳,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设备,无影灯,照明灯,紫外线灯,应急灯。

  2.物品类: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静脉留置针,输氧、输血设备,有效消毒设施,挂钟,温、湿度计,筛网,量杯及送病理检查的用品。

  3.手术器械类:探针,成套扩宫器械,成套吸刮头,橡皮管,刮匙等。检查手术器械类清洁,达到灭菌要求,无菌物品存放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4.常用抢救药品:药品包括催产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西地兰,罂粟碱,纳洛酮,地塞米松,肾上腺素,平衡液等。

  5.转诊、接诊条件:应备抢救车、吸痰器、除颤仪,机构配备救护车、通讯工具及抢救物品,开展常规检验等。

  6.开展无痛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还须配备生命体征监护仪、小型呼吸机、超声机等设备。

  (四)人员配备。

  1.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获得妇产科医师(含中医类别,下同)以上技术职称,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资质,并具有3年以上妇产科临床工作经验。

  2.至少有2名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开展无痛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还须配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麻醉师。

  (五)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

  1.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2.建立登记统计制度。

  3.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4.危重病人抢救流程及应急预案。

  5.终止妊娠手术后服务常规。

  6.终止妊娠手术并发症处理制度。

  三、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结扎手术是指输卵管结扎手术。

  (一)机构资质。

  开展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二)业务用房。

  1.必须设有妇产科病房。

  2.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国家卫生健康部门颁发标准执行。

  (三)手术间设备。

  1.家具、物品类按综合手术室相关要求配置:无影灯、手术台、医用气源装置、麻醉气体排放装置、药品柜、器械柜、麻醉柜、观片灯、记录板、计时器、输液导轨等。

  2.备有输卵管结扎手术包,内含:弯盆、治疗碗、杯子、刀柄、有齿镊、无齿镊、小拉钩、直板拉钩、持针钳、组织剪、蚊式钳、止血钳、皮钳、海绵钳、缝合针线、双层内外包布等。

  (四)人员配备。

  1.从事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资质。

  2.至少有2名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五)规章制度。

  1.有开展输卵管结扎的相关制度。

  2.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流程。

  3.有抢救流程及应急预案。

  4.建立登记统计制度。

  5.结扎手术并发症处理制度。

  6.危重病人抢救流程及应急预案。

  四、婚前医学检查的基本标准

  (一)机构资质。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二)业务用房。

  1.业务科室: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医院可分设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

  2.配套科室: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和心电图室等。

  (三)设备配置。

  1.女婚检室。

  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检室。

  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

  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4.咨询室。

  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5.其他辅助检查设备。

  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应具备检测艾滋病和梅毒病毒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四)人员配备。

  1.至少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1名。

  2.男、女婚检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资质,且至少有2名医师的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

  3.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主要执业地点为该医疗机构。

  (五)制度常规。

  1.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2.婚前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3.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4.婚前医学检查常规登记制度。

  5.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度。

  6.建立信息登记统计上报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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