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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42期(总第1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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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0-10-23 16:1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规〔2020〕1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0-10-23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7日

  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

  为落实《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设立与流动性风险处置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9〕239号),做好对重点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指导原则

  (一)救急救活。平稳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较为稳定,但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通过纾困资金支持有望渡过难关正常经营的优质民营企业。

  (二)分级分类。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企业纾困申请,由辖区政府自行研究处理。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纾困申请,上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政策性纾困资金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申请1次,纾困金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由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纾困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市区配套。对上报市级层面进行政策性纾困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实行市区配套,具体分担比例由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协同支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合力,缓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

  二、评判标准

  向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政策性纾困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标准:

  (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设立与流动性风险处置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9〕239号)重点企业库企业,且按市场化纾困救助机制无法解决的。

  2.企业近3年经营较为稳定,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近3年在我市累计纳税原则上不低于0.5亿元。优先支持对我市税收贡献、就业贡献较大的企业。

  3.重点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领域企业,主要包括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关键企业、重点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等。

  4.企业具有核心技术、主要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好发展前景。

  5.申请纾困资金用于缓解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大股东或实控人股票质押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70%(含70%),且股票质押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发展、企业相关产业发展或企业激励建设。

  6.企业及其实控人采取了充分的自救措施。

  7.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须对支持资金负连带保证责任;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个人的,须以个人及家庭共同财产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二)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也可以申请政策性纾困。

  (三)负面清单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1.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重大失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

  提供的资料、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受到证监会或其他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受到证券交易所采取重大纪律处分并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擅自披露与政策性支持工作相关的敏感信息或内幕信息,情节严重;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调查结论。

  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应区分主观客观因素,结合严重程度及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特殊情况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企业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已出现债务危机,业务陷入停滞,是否能够通过纾困资金支持恢复正常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企业实际控制人长期失联或长期滞留境外不归。

  三、工作流程

  (一)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母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机构)将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的申报企业报送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述企业转送所在辖区政府。如需市级层面进行政策性纾困的,辖区政府依据评判标准审核其是否满足政策性纾困条件,向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策性纾困申请,说明政策性纾困的详细理由及配套出资方案,并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二)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政府报送的政策性纾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转送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转母基金管理机构,母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政策性纾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股权类),或统筹市高新投集团、深圳担保集团进行尽职调查(债权类),并向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尽职调查结论及建议方案。

  (三)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母基金管理机构和所在辖区政府的相关材料,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需要支持的,确定支持方案。纾困资金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按照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决议实施;超过2亿元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平稳基金各实施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做好对纾困企业的后期监管,建立纾困资金退出机制,及时回收流动性问题已经缓解的民营企业的纾困资金并循环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母基金管理机构统筹企业纾困落实情况,定期向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相关要求

  各区加快建立本辖区平稳发展工作机制,设立平稳基金(或资金),做好辖区政策性纾困企业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市区联动。市、区平稳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对政策性纾困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区平稳基金相关业务人员勤勉尽责、依法合规,规范做好政策性纾困的调查及审核工作。

  五、附则

  (一)本指引有关释义如下。

  1.民营企业:指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非国有或外资的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纾困工作及债权抵偿等需要,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除外。

  2.经营较为稳定:指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人员无重大变化。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数据统计口径为合并报表。

  3.就业贡献较大:指企业近一年在深提供就业人数不低于500人。

  4.企业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指企业营业收入连续3年平均降幅超过30%或净利润连续3年为负。

  5.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关键企业、重点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指对行业具有影响力和示范、引导作用,对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深圳工业百强、深圳外贸百强等,对解决产业链缺失、替代进口的关键环节、卡脖子环节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以及为重点企业提供核心配套服务的企业。

  6.申请企业须具有核心技术,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指申请企业或其控股的深圳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子公司原则上要具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需提供其核心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及近期市场份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7.股票质押资金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发展、上市公司相关产业发展或上市公司激励建设:指股票质押资金用于上市公司发展、上市公司相关产业发展或上市公司激励建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8.充分自救:指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充分自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抵质押担保、处置资产等),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9.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从就业、维稳、金融风险、产业发展等角度评估。

  (二)以本指引为依据的行政决定相关文书应当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作出,加盖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章。

  (三)本指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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