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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7期(总第11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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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20 18:33

名 称: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自贸规〔2020〕1号

主 题 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2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廉洁诚信氛围,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服务市场建设、信用教育与信用文化建设等社会信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等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可以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其他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廉洁诚信、社会共治、创新示范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筹协调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服务市场建设、信用教育与信用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建立前海公共信用平台,连接市公共信用系统,及时共享市公共信用系统归集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向前海公共信用平台提供涉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监管信息、涉诉涉裁信息以及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向前海公共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将属于同一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整合到该主体名下,进行数据清洗比对,市场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不一致时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准。

  第八条  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披露方式,设置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查询窗口和网站、APP 等线上查询方式。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直接查询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直接查询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或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直接查询信息以外的信息属于授权查询信息。

  直接查询信息向社会开放查询。信息主体本人查询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人查询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实行痕迹管理,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应当如实记录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并自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时间、查询人信息、授权人信息、书面授权证明等内容。信用主体有权调取使用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第十条  经信用主体申请,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应当生成信用报告,载明与信用主体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来源、查询、使用和变更等事项。

  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归集信用主体负面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数据电文的形式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归集、整理以及提供共享、查询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通过“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信用网”向前海公共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前海公共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修改或者删除公示的意见,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异议申请期间,不停止异议信息的披露、查询和使用,但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异议标注。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主体在披露有效期间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且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应当依信用主体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进行信用修复标注,标注期为1年,自删除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归集、整理、共享、查询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责任人员及其具体职责,确定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和设备,保障信息安全;对违规泄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建立惩戒机制。

  第三章  信用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与中央驻深单位、深圳市直部门、市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等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前海公共信用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与合作,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与其他省市相关政府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加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在确保信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管委会可以通过开设端口授权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与其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直接查询信息的批量查询业务。

  第十六条  管委会鼓励有关市场主体与信用服务机构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但不得侵犯信用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协议应当包括共享信用信息的类别范围、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信息安全制度和责任等格式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共享信用信息的,管委会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共享信用信息的类别特点,指导共享单位设置相对统一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查询制度、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等。

  第四章  信用联合奖惩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加快建设信用数据、信用模型和信用应用场景的衔接机制,以信用产品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为重点,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公共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构建以市场为主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前海公共信用平台归集、整理和共享的社会信用信息,按季度对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数据进行清洗比对和等级评定。企业信用分类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评级细则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连续四个季度及以上在信用分类定级评定中被评为A级的企业,管委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政务服务机构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建立办事预约渠道,安排专门办事窗口和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办理材料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土地时,给予必要便利,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

  (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产业基金扶持、贷款贴息、落户引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在日常监管中,无举报或者举报不实情况下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五)向法院推送A级企业名单,供法院使用。

  (六)宣传推介守信激励对象,向“信用深圳”网站和信用服务机构等适时推送相关信息,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信用产品,在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范围内推广应用:

  (一)开发“信易贷”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对A级企业降低准入门槛、缩短调查周期、提高评级授信、放松额度调控、简化风险监控。

  (二)开发“信易担”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A级企业采用免抵押的形式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三)开发“信易保”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对A级企业降低保险费用、优化理赔流程,在投保人理赔材料存在瑕疵时先行赔付。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前海公共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在区内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的,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提高监督抽查、检查频次,不列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各类免检、免审对象范围。

  (三)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推送给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涉及信贷、融资、担保等金融活动中予以相关限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取消参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各项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五)及时向信用服务机构推送失信惩戒对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将失信典型案例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五章  信用协同监管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挖掘信用信息价值,通过实施信用协同监管措施发挥信用信息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推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可以采取以下协同监管措施开展信用监管:

  (一)前期公示告知。通过发放信用协同监管指导手册、信用风险预警公开等形式,向行政监管部门就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监管能力风险及监管效率损失进行告知、提示。

  (二)部门咨询辅导。根据信用数据特点和行政监管部门工作特性,通过专题培训、分级分类辅导、业务交流等形式,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用数据应用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咨询。

  (三)整体预警提示。按照从高到低A、B、C、D四级信用标识,向行政监管部门推送被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并提示对低等级位序的被监管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四)个案巡查预警。在信用数据跟踪、信用数据比对清洗等过程中,对特定被监管对象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特别预警,并提示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预防措施。

  (五)后期监管建议。重点梳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风险,根据风险的发生概率、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划分等级,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布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指引和方案,方便行政监管部门利用信用数据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能力、监管覆盖面和监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可以主动推动实施信用协同监管措施,也可以应行政监管部门邀请实施。实施信用协同监管措施可以采用书面、电子数据等形式,并制作信用协同监管建议书。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和执法部门发布信用协同监管工作报告,报告应当载明信用协同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行政监管部门的采纳情况和运行效果等事项。

  第六章  信用服务应用与信用社会建设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培育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服务业纳入优惠扶持目录,提供资金、场地、人才、培训等配套激励。为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深港合作、国际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辅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信用产品,包括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监测模型开发、编制信用状况监测报告、开展信用大数据分析等,为政府决策监管提供参考,为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的实施提供支撑。

  第三十条  管委会可以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信用服务业发展专项,培育自贸片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引导信用服务产业集聚。

  第三十一条  鼓励成立信用服务业自律组织,引导和督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业务规范,组织业内交流与合作,开展信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建立与其他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升行业公信力,构建信用服务生态圈。

  第三十二条  将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前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信用培训机构等开设信用管理相关课程、信用管理研修班,鼓励有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深港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

  第三十三条  开设线上与线下信用建设专栏、专刊,宣传普及信用政策法规、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和信用典型案例等,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大厅、银行网点、公共交通工具中播放信用建设相关节目,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网络。组织开展各类信用专题活动,鼓励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加快推进信用教育和培训,编制和发放信用宣传教育读本;定期举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培训班,要求领导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引导、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定期举办信用建设论坛、信用学术研讨会;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信用专家合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高信用认知水平,促进信用理论和研究成果的落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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