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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2期(总第11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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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20-01-16 14:56

名 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环规〔2019〕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1-16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12月23日

  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做好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的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

  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是指包含机动车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环保达标情况等信息的数据库。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验是指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对机动车公开的环保信息进行核验,包括核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污染控制技术、环保达标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本办法开展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工作。

  第四条  2017年1月1日(含)前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纳入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纳入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验管理。

  进口时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注明的“按章办结进口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管理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进行应用。

  第六条  2017年1月1日(含)前,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纳入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七条  2017年1月1日(含)前生产的、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中规定的国产机动车车型,自动纳入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不属于第七条规定自动纳入情形的,申请人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生态环境局所设窗口,依申请纳入:

  (一)机动车为国产机动车的,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机动车为进口机动车的,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中机动车的发动机型号为单个数字或字母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车辆铭牌。

  机动车为转入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办理转入深圳市的相关证明。

  上述所提交材料中的信息应完整体现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所载明的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

  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则需提供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已建立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网络平台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供环保车型数据,供市公安交警局在办理业务时查询、甄别。市公安交警局根据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

  第三章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与核验

  第十条  2017年1月1日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照《公告》等相关规定要求,将新生产、进口机动车的环保信息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时,机动车所有人需通过窗口或网络平台提交有效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供市公安交警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机动车环保信息核验。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警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按《公告》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核验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所载明的机动车环保信息,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信息以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自带入境、走私被没收机动车及特殊用途机动车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自带入境、走私被没收的机动车,在国务院生态环境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无法查询车辆排放检验等技术信息的,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登记时,应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达到本市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检验合格报告。未提交检验合格报告的,市公安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

  市公安交警局对检验合格报告存在疑义的,市公安交警局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定。

  第十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公共事务用途的机动车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登记时,应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用途申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第五章  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2017年1月1日(含)前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所载明的环保达标情况或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核定。

  不属于上述核定范围的,市生态环境局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属于第十五条环保车型目录异议核定的机动车范围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生态环境局所设窗口提出异议核定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一)机动车为国产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机动车为进口机动车的,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三)在用机动车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无法提供,需提供市公安交警局出具的车辆信息查询单,并与市公安交警局车管数据匹配。

  (四)修正过相关车辆信息的机动车,如无法提供本条第三项的材料的,则需由市公安交警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车辆信息更正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则需提供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受理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环保网和进口车环保达标查询网查询车辆排放标准信息,第十六条规定材料载明的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应与上述网站信息完全一致,并按照以下规定核定排放标准:

  (一)有一条记录的,则按查询的结果核定。

  (二)无记录的,分情形核定;注册登记时已核定排放标准的,则以当时核定结果为准;注册登记时未核定排放标准的,则按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和注册登记地实施的排放标准情况核定。

  (三)有多条记录的,分情形核定;只有一条有效记录且其他记录已注明撤销的,则按照目前保留的记录核定;有超过一条有效记录的,则按照环保达标车型批准时间早于且最接近车辆出厂日期的有效记录核定。

  (四)国产机动车以该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明的环保达标情况为准。如无法提供与该车相符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则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核定排放。

  第十八条  符合核定条件的机动车,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公布核定的结果。

  核定结果仅对单辆机动车有效,不添加至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已办理的,依法予以撤销。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将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对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和环保信息公开核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深人环〔2014〕40号)废止。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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